结婚是人生的一件大事,一定要建立在双方互相了解,确定能够在一起生活的情况下才可以结合。认识不到一月就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草率“结婚”,结果婚后不到半年小夫妻就分道扬镳了。7月14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徐某彩礼款8000元。
2013年农历十一月十二日,家住鲁甸县茨院乡农民19岁的徐某(男)与17岁的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其间,张某按照当地的农村习俗,接收了徐某给付的彩礼8000元。同年农历十二月十日,在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原、被告即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不久,由于原、被告之间缺乏足够了解,同居后又因生活琐事频发矛盾,两人的感情逐渐恶化。今年5月,双方便各自外出打工。后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其返还给付的彩礼款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与原告徐某虽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因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而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故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鉴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自行分居,被告接收原告按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依法应当返还,遂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鲁甸县人民法院 马 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