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甸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驾驶员和副驾驶不幸当场死亡,他们都是家中的顶梁柱,承担着上有老,下有小的责任。且司机孔某家庭经济困难,面对着如此高额的赔偿费用,一家老小都不知所措,幸好该案中被告投保了较高的保险。
案情:2014年6月8日下午,原告易密、田浩、许志豪及徐波(事故中死亡)搭乘被告蔡明菊之夫孔德灿(事故中死亡)驾驶的云CK172X小型轿车由鲁甸驶往昭通,14时50分许车辆行至昭鲁城市走廊K11+500m处,孔德灿所驾车辆从道路左侧坠入昭鲁河中造成驾驶人孔德灿、乘车人徐波当场死亡,原告易秘、田浩、许志豪受伤的交通事故。易秘、田浩、许志豪受伤后在鲁甸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出院,易秘支付医药费3897.90元,壹处九级伤残、壹处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6000元;田浩用去医药费2518.75元,叁处拾级伤残,后期治疗费5000元;许志豪用去医药费3152.98元。认定书认定,原告易秘、田浩、许志豪无过错行为,不负事故责任,被告蔡明菊之夫孔德灿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过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孔德灿驾驶的云CK172X小型轿车向永安财保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险、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2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98800元的车辆损失险、50000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保公司赔偿原告易秘、田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分别5万元。二、被告永安财保公司赔偿原告许志豪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4736元。四、由被告蔡明菊赔偿原告易秘4836元。五、由被告蔡明菊赔偿原告田浩1000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件时发回重审的案件,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多次认真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才达成了协议,考虑到保险公司方面的履行问题,才判决了事。
鲁甸县法院 丁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