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这是该院起诉的首例信用卡诈骗案。
“您的银行卡在2015年6月18日10时30分至33分被取款6200元”,初见这条手机短信,王某以为是诈骗信息,但一想到自己半小时前还在银行的自动取款机(ATM机)上取过款,现在银行卡又找不到了,便赶紧拨打110报警。随后,民警通过调取监控、走访调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经审讯,张某交代:当天下午,他正要在ATM机上取款时,发现里面插着别人的银行卡,见四周无人,自己便心生贪念,在尝试输入简单数字密码成功后,分四次取款6200元。
按照《银行卡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银行卡属于广义的信用卡。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检察官提示:存折、银行卡的密码不能设置得过于简单,最好不要以连续数字、本人生日、电话号码等设置,否则一旦丢失,很可能被犯罪分子盗用。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祝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