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农历冬月,被告人潘平与张军、杨猛等人在张军家里赌博,杨猛向潘平连本带利借了12300元,张军为其提供担保,事后潘平多次找杨猛、张军索要未果,近日,潘平为索要赌债,邀约和其在赌博时认识的四名男子(身份尚未查明)开车到鲁甸县文屏镇磷肥厂家属区门口用刀威胁张军,并将张军挟持到永丰镇老鸦屯变电站处进行殴打、威逼,要求张军赔还20800元。在张军被迫联系其家属筹备钱款的过程中,并威逼张军写下41600元的借条。当日下午张军之父张建将10000元带到永丰镇一苹果林地里交给潘平等人后,潘平邀约的四名男子逃离现场,在交钱过程中,张军乘看守的潘平不备逃脱。后潘平被张建等人扭送公安机关。此案经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潘平自愿赔偿受害人张军14100.00元,法院判决被告人潘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点评: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潘平索取的虽然是合法债务,但是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其无权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否则即构成犯罪。如果债务人拒不支付债务,债权人是有权向法院起诉。原本被告人是想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手段和方式触犯了法律,使得原本合法的行为变成非法。假使他最初便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也许他的讨债之路会顺畅得多,更不至于进大牢。(以上人名为化名)
鲁甸县法院 丁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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