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缓刑期间再犯盗窃罪的案件。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5日。 2015年2月2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鲁甸县文屏镇第二中学门口处搭乘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前往桃园乡桃源村。途中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朱某某放置于副驾驶位靠背椅后包内价值7800元的一台黑色索尼摄像机盗走。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卧室内查获该摄像机并将之返还被害人朱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7800元的摄像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刑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在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前又犯盗窃罪,其所犯的盗窃罪应当与其所故意伤害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执行。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盗窃罪判被告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与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尚未执行刑期三年合并执行,总和刑期三年零八个月。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又道”,然而,总是会有人想不劳而获,用“顺手牵羊”的方法来获取他人的财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终难于逃出法律的制裁。鲁甸县法院丁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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