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律意识,倡导法律援助,提升律师素质,提高律师声誉!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首页 | 资讯 | 旅游 | 社会 | 法治 | 透视 | 网评 | 调查 | 聚焦 | 追踪 | 维权 | 公益 | 反腐 | 案例 | 关注 | 说法 | 财经
万象 | 曝光 | 民生 | 环保 | 安全 | 教育 | 保健 | 咨询 | 房产 | 书画 | 来信 | 援助 | 论坛 | 人物 | 文史 | 访谈 | 文化
地方
频道
北京 | 上海 | 天津 | 重庆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湖南 | 广东 | 海南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广西 | 宁夏 | 西藏 | 新疆 | 内蒙古 | 台湾 | 香港 | 澳门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75周年
网站公告: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说法 > 内容  

旅客住店酒后坠楼身亡 死者家属状告店主担责

发布日期:2016-3-1  查看次数:6047 来源:云南  作者:

 
 
 

20152月,肖某之子肖某甲与其堂弟肖某乙入住某旅社,次日凌晨肖某甲饮酒后,到三楼解手在途径四楼走廊准备回房间时,不慎从四楼摔至一楼一租住房屋顶。虽立即被人发现送至医院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随后,肖某甲家属一纸文书将罗某、谭某告上法庭。近日,永善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该生命权纠纷案。

被告谭某系该旅社登记的经营者。20144月,被告谭某与现旅社实际经营者罗某签订了《旅店承包合同》,约定将某旅社承包给罗某经营,经营期限为三年,罗某在承包期间对出现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2015214日,原告肖某之子肖某甲与其堂弟肖某乙入住该旅社,同日晚上10时许二人到附近烧烤摊吃夜宵,吃完夜宵已是凌晨0时,肖某甲在返回4楼房间途中想去上厕所,于是到三楼公用厕所解手,肖某乙先返回房间。凌晨030分许,肖某甲从三楼厕所出来后途径四楼走廊时,由于走廊护栏低矮又有胶纸遮挡,肖某甲从四楼坠落,摔在与该旅社相邻的鲁某家租住的房屋院坝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永善县公安局进行现场勘察,该旅社走廊护栏高度89厘米,并认定肖某系“高坠死亡”。

经法院审理认为,死者肖某甲作为成年人,饮酒后从旅社走廊护栏处坠楼死亡,对事故的发生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被告罗某作为旅社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住宿旅客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免受人身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旅社走廊护栏的高度为89厘米,没有达到国建规定的105厘米,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且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存在服务瑕疵和安全隐患,应当对肖某甲的死亡承担次要民事责任。被告谭某虽与被告罗某签订有《旅店承包合同》,并对安全责任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应与被告罗某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罗某赔偿原告肖某经济损失64370.7元。由被告谭某承担连带责任。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王振宇    

 

 
热门·推荐    
去年审查调查县处级及以上一把手5836人
去年审查调查县处级及以上
2020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
· 去年审查调查县处级及以上一把手5836人
· 用无罪推理“拽回14条人命”的法学教授
· 6省公布中央生态督察“回头看”整改进展
·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10年 4000万农村娃
· 揭开低保被取消后仍享受补助之谜
· 山西师范大学临汾学院原院长秦国杰被“双开
点击·排行    
山西柳林县龙门会全体村民举报村支部书记贪
民警放款1千万给人大代表 为讨债将其非法
多地整治“老赖”有奇招 未来微信能标注失
一份荒唐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墙上涂鸦也能做公益
北京:地铁谩骂女子当事人被警方连夜抓获
女生扶老人事件再发酵 疑问:认定书未写明
习近平今赴英访问 两国企业将有大手笔合作
习近平向教师致以节日祝贺:责任重大使命光
业内人士称中国柴油汽车排放造假远超德国大
热门·图文    
民警放款1千万给人大代表 为讨
多地整治“老赖”有奇招 未来微
墙上涂鸦也能做公益
女生扶老人事件再发酵 疑问:认
投票·调查    
你是从哪里知道本网站的?
  • 网友介绍的
  • 百度搜索的
  • Google搜索的
  • 其它搜索过来的
  • 网址输错了进来的
  • 太忙了不记得了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人员查询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2012 大江法律服务网 WWW.FLFWW14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信箱:djflfw148@126.com 法律顾问 张福源
    法律服务网 版權所有,未經授權,不得複製或轉載 No part may be reproduced in any form without the prior permitti0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