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周某某曾是同乡朋友,张某某明知周某某是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且一直负案在逃。经周某某电话联系张某某让其帮忙送钱,张某某便将此事告知周某某之子周某文,随即周某文存入人民币5000元在张某某的银行卡上。2015年8月12日上午,张某某便从昆明市坐车至丽江市华坪县等待周某某联系,期间其电话联系其网友王某,并用王某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中国移动电话卡。后周某某让张某某联系摩的师傅华某后,被告人张某某才找到周某某的藏身之处,并将人民币4000元及中国移动电话卡交给周某某,帮助其逃避侦查。次日凌晨,二人在丽江市华坪县中心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后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周某某是负案在逃人员,仍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酌情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鲁甸县人民法院 祖克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