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甸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为牟取暴利将“博他喜”牌精制工业盐分装成“白象”牌盐,冒充食盐进行销售的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0元。二、被告人刘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
案情:2009年11月至同年12月4日期间,家住鲁甸县文屏镇的被告人王萍及其丈夫刘维在其家的仓库内,雇用戈立、戈群等人,用“博他喜”牌工业盐翻装成“白象”牌食用盐进行非法经营。2009年12月4日,鲁甸县公安局在王萍家的简易仓库内查获白色袋装“博他喜”牌精制工业盐合计72.175吨。同时查获翻包用的包装袋、秤等工具,并将查获物品依法扣押。鲁甸县公安局将所查获的“白象”牌500克/袋、1000克/袋、10千克/袋加碘精制食盐抽样后委托检验,结果均不符合食用盐标准。案发后被告人王萍、刘维便逃往昆明,2010年8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区民警抓获。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萍、刘维违反国家管理规定,利用工业盐翻装成食用盐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萍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维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盐巴是千家万户每天均必备的食品,关系着大家的身体健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食用盐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被告人王萍、刘维胆大包天无视他人的身体健康、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暴力竟然用70多吨的工业盐制作假盐打算出售,触犯刑法,咎由自取。(以上人名为化名)。鲁甸县法院 丁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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