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老汉,69岁,家住鲁甸县文屏镇。2012年退休后被某工业园区聘用,职位是保安人员。2016年2月18日,工业园区发生火灾,张老汉和单位同事一起参与救火,救火后老人感觉不适,单位同事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张老汉的家属认为张老汉在工业园区上班与单位签有合同,应按工亡进行赔偿。工业园区认为张老汉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自己主动参与救火,应该给予表彰,受益单位只能给予适当的补偿。双方就此一直争执不下。张老汉的亲属诉经劳动仲裁不服诉至法院。
法官对照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此案应按雇用关系处理比较恰当。经庭前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工业园区管理处一次性赔偿张老汉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41万元。
法官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张老汉不仅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而且已经领取退休金,则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而张老汉的死亡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云南省鲁甸县法院 丁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