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合肥3月22日新媒体专电(记者周畅)22日下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岩毁容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陶某某赔偿周岩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0万余元,由陶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周岩179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万元),不足部分由陶某某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周岩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陶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周岩172万余元,不足部分由陶某某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双方均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周岩与陶某某系同学关系,两人在交往过程中发生矛盾,陶某某遂产生报复心理。2011年9月17日18时许,陶某某携带打火机及装有打火机油的雪碧瓶来到周岩家中,在卧室内与周岩发生争执,陶某某将雪碧瓶内的打火机油泼洒在周岩面颈部及身上,用打火机点燃,周岩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医院诊断,周岩面颈部、耳部、双前臂及手背等多处烧伤,全身烧伤面积28%、身体多部位Ⅱ度Ⅲ度烧伤、呼吸道烧伤、左耳部分缺失、双手功能受限。周岩在安医一附院住院期间做了一次气管及创面切开手术,四次自身取皮植皮手术;在北京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治疗期间进行背部安装扩张器手术。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周岩构成两处五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两处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周岩被烧伤系因陶某某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所致,该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存在可以减轻侵权人侵权责任的情形,对周岩的损害后果应由陶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合周岩因被陶某某烧伤产生的全部损失,合肥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