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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的滥诉问题

发布日期:2016-3-28  查看次数:10991 来源:陕西  作者:

 
 
 

     全国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已接近“一周年”。立案登记制基本解决了“立案难”问题。但是,伴随着收案数大幅增长,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问题逐渐凸显,这反映出立案登记改革后,在给人民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滥用诉权、盲目起诉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挤占了本就有限的宝贵司法资源。因此,依法规制诉权滥用,维护立案秩序的正常稳定,是推进立案登记的必由之路。

一、 何为滥用诉权

滥用诉权,是指有正当的诉权,但是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非法目的而进行不当诉讼行为,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的自然法则。通常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1)滥用反诉权;(2)出于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其他非法目的而滥用财产保全和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3)为了拖延诉讼、拖延债务履行时间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滥用上诉权;(4)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滥用知识产权诉权行为;(5)滥用申请先予执行权、回避权、申诉权等程序性权利的行为。

二、民事滥用诉权的危害性

  滥用诉权以借助法律程序追逐非法利益为其本质特征,在实践中危害极大具体表现为:

  1.滥用诉权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人启动诉讼程序的目的即为获取某种不法利益,如占有他人财产、侵害他人名誉、或者是为了宣传并推广自己的产品。由于这些结果多被法院的生效裁判确认,故基于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恶意诉讼的受害人往往难以抗拒,对于自己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难以寻求法律救济,即使能够获得也面临着很多难以克服的障碍。

  2.滥用诉权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

  国家的司法资源是十分有限的,对于每一个案件必须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滥用诉权的存在即是对法律程序的不尊重,浪费宝贵的审判资源。所以十分有必要从制度上减少恶意诉讼的发生,降低毫无意义的审判资源的浪费,把有限的审判资源集中到真正需要解决的社会纠纷上去。

  3.滥用诉权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滥用诉权的行为人将审判权作为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达到不法目的的手段,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当法治建设致力于确立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时,滥用诉权却无时无处不在挑战司法权威,使人们对诉讼制度的合理性产生信任危机,对诉讼程序产生怀疑。

  4.滥用诉权损害本已脆弱的社会诚信机制,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滥用诉权的出现使诉讼的功能发生了异化,诉讼沦为当事人谋求不法利益的手段,法律程序成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帮凶”。同时,滥用诉权往往会制造新的矛盾和纠纷,当遭受侵害的当事人面临法院的生效裁判难以抗拒时,容易引发信访甚至其他以暴力为特征的私力救济方式,从而激化社会矛盾,扰乱社会秩序。

三、 滥用诉权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违法滥诉行为应加以制裁。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四、建立禁止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制度之构想

  民事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实现诉讼目的的基本保障,人民法院既要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又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当事人予以滥用,以保障司法秩序的良好状态。

  1、在民事诉讼法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样,在民事诉讼中,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只有民事诉讼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才会避免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行为的发生。

  2、建立禁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和其他民事权利的制度。将滥用诉权和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为纳入妨碍民事诉讼的范畴之中,对滥用诉权和其他民事权利的当事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

  3、修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适当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修改分担原则。在收费标准上,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提高进入司法程序的门槛,对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按起诉标的收取诉讼费,对管辖权裁定上诉的按本案的实收诉讼费收取上诉诉讼费,对非财产案件适当提高收费标准等。在诉讼费负担方面,将现行的由败诉方负担修改为一般由败诉方负担,但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胜诉方应负担多发生部分的诉讼费等。

  4、建立诉讼权利告知程序,对当事人的起诉、应诉、行使其他权利的方式、条件及滥用诉权及其他权利的后果进行告知,既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又防止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

  5、建立滥用民事诉讼权利赔偿制度。赋予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受害方追究对方诉讼侵权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及可包括因诉讼侵权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出庭费、交通费等,也可包括因诉讼侵权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如名誉损失等。

   彬县人民法院 杨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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