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一案当庭宣判,书面判决书于今日送达完毕。本案被告人的犯案经过以及案发后的查明事实让人深切的感受到知法、懂法是多么的重要。
被告人周某某是一位年过花甲的热心肠老人,同时也是一位对法律无知的实在老人,自年轻时候开始因为一手技术在青川县以培育橄榄树为生,平日里乐于助人、性格爽朗,深得周围同事、领导、亲朋好友的尊重,以至于在花甲之年仍精神抖擞。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自认为青川县沙洲镇白云观处的油橄榄树无人经营,便雇佣了工人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的将该处(原属于广元蜀北油橄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16株油橄榄树挖走,其本意是为了绿化青川县木鱼镇幸福岛的旅游建设而移栽树种,但在运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挡获。经价格认证被盗橄榄树价值3680元人民币,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教育之后,沉痛感叹自己活了60多岁,一直遵纪守法从未有过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在认识到自己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之后,自愿赔偿广元蜀北油橄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万元人民币,求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最终被青川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周清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青川法院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建萍庭后十分认同被告人周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但不免有些为他的法盲而痛心,周某某完全不懂得即使油橄榄树没有人经营,但其所有权仍然属于广元蜀北油橄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过所有权人允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所有权人不知晓的秘密手段,擅自移栽油橄榄树至其他地方,其行为已然触犯了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在此王法官特意告诫广大群众,在不知晓财物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且没有征得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要随意侵犯公私财物,希望大家不要因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而让自己的人生有了污点,每个人都能做一个热爱法律、知晓法律、遵守法律的社会好公民。(青川法院 徐萌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