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年过古稀的农民吴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为了狩猎购买猎枪会构成犯罪。近日,长武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世纪八十年代,被告人吴某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持枪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原长武县外贸公司购买猎枪两支,用于狩猎,后因买不到弹药而不能使用,遂将猎枪存放于家中。2014年12月31日,长武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吴某家中查获两支枪状物,后经宝鸡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持有的两支枪状物一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非军用枪支,且具有杀伤力;另一支不属于枪支。
长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在未取得持枪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依据《刑法》、《枪支管理办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长武法院 梁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