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甸县法院调处中心接待了一位公司的员工,向法院咨询问题。他在某公司工作已经有11年了,现在公司要辞退他,他不同意,他工作满十年后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看到他最后一年签订的合同起止时间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故他和单位签订的合同仍然是固定期限的合同。
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法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满十年后,可以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不提出,所签订的合同不会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提出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不同意,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鲁甸县法院 丁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