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9日,崔某与赵某的儿子赵小某在学校发生口角,崔某便邀约同学万某、鞠某、段某、李某等人在黄华中学256班教室后门处对赵小某实施了殴打。当日12时许,赵小某的父亲赵某闻讯赶到黄华中学要为自己被打的儿子“出气”。随后,赵某在黄华中学女生宿舍楼后的操场边遇见崔某,即上前对崔某实施了殴打造成崔某受伤住院医治。
就医后,崔某及法定代理人余某(崔某母亲)以健康权纠纷将赵某诉至法庭,要求被告承担各项费用共计5616.94元。
经过法庭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崔某因与被告赵某之子赵小某发生口角,并邀约万某、鞠某、段某、李某等人将赵某之子赵小某叫到黄华中学256班教室后门处,对赵小某实施了殴打,原告崔某邀约他人殴打被告赵某之子赵小某的行为与引发此次纠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存在过错,可以酌情减轻被告赵某的赔偿责任。被告赵某闻讯其子赵小某在校被原告崔某等人殴打后,未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而是盛怒之下对作为学生的原告崔某进行殴打,实施侵权行为致原告崔某受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承担责任比例为80%。原告崔某对引发纠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承担责任比例为2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崔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3055.95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崔某自行负担40元,被告赵某负担60元。
另查明,2015年7月3日,永善县公安局给予赵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给予崔某罚款400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近年来,发生在校园及未成年人身边的真实案例较多,为有效提升青少年及成年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个人社会道德修养,永善法院选择此案作为全县“金江课堂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首场庭审观摩案件,意在通过此案的观摩减少同类案件的发生,推动乡镇平安法治建设。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樊小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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