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通过私自印制钱币,伪造各种公司证件、身份资料周转于云南省各地进行虚假宣传,谎称可以投资分红以迷惑被害人出资,先后骗取了15名被害人现金130800元。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
自2012年起,被告人李某私自在某印刷厂印制仿美元、日元印刷品冒充兑换券和以其系中美联合国际金融投资集团、华夏梅联集团、中华涛代金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副总裁和该公司第十八分公司总经理身份的书籍、文件、证件、参会照片等资料进行虚假宣传,谎称其要成立“中华涛代金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云南分公司,公司处于资金筹备阶段,每人投资15500元后,公司发放工资分红,迷惑被害人出资,驾驶五菱微型车在云南昭通、元江、曲靖、红河等地先后骗取邓某等15名被害人现金130800元。其中郑某、黄某等8人为60岁以上老年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成立公司,需投资入股的事实,并用“中华涛代公司”等相关书籍、资料、开会照片、印制的仿美元、日元印刷品迷惑被害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诈骗多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龙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