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妇女张某,辛苦积攒了十万元,本想用于盖新房,却一时糊涂,被骗了个精光。2016年4月20日,丹凤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做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系贵州省麻江县人,2015年7月13日,其在贵州省都匀市租赁一辆临时牌照的大众牌轿车,与莫春明(在逃)等人预谋实施作案。 同年7月18日,杨某某驾车载莫春明,“杨姐”、“小兰”(身份不详,均在逃)窜至丹凤县城,四人下车分别寻找作案目标。
2015年7月18日早晨,家中建房急需用钱的张某,前往邮政银行提取预约的十万元,银行告知她钱未到,让其下午去取,张某遂离开银行,“巧遇”自称来自江苏的女人“小兰”,一场骗局的序幕就此拉开。
“小兰”以来丹凤找人听不懂本地话为由,请求张某帮其接听电话,张某好心答应,接听后告知“小兰”对方在中医院,“小兰”又以找不到中医院为由,请求张某带其前往。在中医院门口,自称是“小兰”父亲战友的朋友“杨姐”登场。“小兰”声称她大哥在商洛出交通事故碰死人了,自己从江苏坐飞机赶来,走的仓促,身上只有英镑,没有人民币,请“杨姐”帮其兑换外币,于是“杨姐”电话联系了银行的“陈主任”,对方称能兑换,并让拿一张过来给他看,“小兰”便给了“杨姐”一张“英镑”。
张某随 “杨姐”至丹凤县广场,“杨姐”再次电话联系“陈主任”,扮演“陈主任”的莫春明从广场农行过来,表示“小兰”的英镑,一张是1000元,能兑换人民币10000元,但要给国家报20%的税。“杨姐”提出少报税或不报税,一番恳求后“陈主任”答应帮忙,但提出不能有第四个人知道,且兑换的钱须直接打到银行卡,又问张某是否有银行卡,张某告诉其有农行的卡,“陈主任”说“杨姐”的银行卡有贷款未还清不能使用,只能用张某的卡。
接着,“杨姐”带着张某,找到正在等待的“小兰”,告知其兑换需报20%的税,“小兰”以急需用钱为由满口答应,要给“杨姐”50张“英镑”兑换,但“杨姐”需押些现金,兑换后押金返还。“杨姐”表示要先取12万押着便离开了,过了一会回来说她只取了8万元。“小兰”嫌少,请“杨姐”和张某给她帮忙,要张某也押些现金,兑换后给两人各3000元酬谢,张某同意,遂前往邮政银行,将存折里的十万元全部取出。
张某和“杨姐”找到“小兰”,并将十万元交给她。“杨姐”带着50张“英镑”前去兑换,过了会,“小兰”提出要上厕所,问张某何处有厕所,恰在此时,“杨姐”打来电话,告知兑换钱还需张某签字,张某留下“小兰”等待,自己坐车至广场农行,却未见到“杨姐”和“陈主任”,一问银行工作人员方知,所谓的“陈主任”根本不存在。张某再去找“小兰”,小兰亦不知所终。直到此时,张某终于意识到自己可能受骗,遂赶至刑警大队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1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虽被告人杨某某未直接参与诈骗,但其与莫春明等人预谋行骗,用自己的身份信息租来无牌照车辆载着莫春明等人在多省市流窜,寻找下手机会,对罪犯进行接应,且所得赃款四人均分,其主观上有诈骗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诈骗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合议庭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起案件审结了,杨某某得到其应有的惩罚,其余三名犯罪嫌疑人仍在全力抓捕之中,被害人受骗的十万元还在追缴之中。通过此案,希望能给广大市民敲响警钟,赚钱不易,存钱亦难,对此类犯罪,须多一份小心,少一份贪心,保护好自己的财产,让此类案件不再重演。丹凤法院 蔡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