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4月23日,被告国基公司与鲁甸县交通运输局签订了《鲁甸县边梁子至老营盘农村公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随后,被告即组织施工,在施工期间,原告顾旭彪与被告国基公司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招用原告修建鲁甸县边梁子至老营盘农村公路,日工资150元。原告在工作中被王祖键等人溅起水泥浆灼伤眼睛,先后在鲁甸县医院、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5天,合计用去医疗费14699.14元。鲁甸县公安局在侦办案件中,对行为人王祖键、刘有洪进行了治安行政处罚。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8月21日认定原告的伤害属工伤。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属七级伤残。被告承包的工程,鲁甸县交通运输局于2014年3月进行了竣工验收。原告在工作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任何保险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受伤害,已构成七级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但被告未按规定进行工伤保险,其应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对原告进行补偿。双方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硬化路面为目的,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告所承建的工程已经结束,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该工作任务已经完成,可以享受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原告请求的后续治疗费属于一次性医疗补助范围,本院仅支持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原告的损伤未达护理等级,出院后的护理费不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月薪,按昭通市2014年社平工资计算。具体为:伤残补助金47892元;未签订劳动合同,5个月的双倍工资18420元;停工留薪工资11052元;合同终止补偿金3684元;医疗费14747.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1048元;原告的请求2725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未超出范围,予以认可;伙食补助费1350元;护理费4500元;鉴定费300元。合计210249.64元。据此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国基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顾旭彪停工留薪工资、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10249.64元。
点评:此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提起上诉,该案件终于搞一个段落。原告自受伤到判决历经三年时间,虽热时间有点长,但是也是迟来的公正,原告的损失终会落到实处。鲁甸县人民法院 丁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