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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有借条却未实际享有欠款是否需要还款?

发布日期:2016-4-28  查看次数:64601 来源:云南  作者:

 
 
 

案情:老唐与老张原本是好朋友。 2013年,得知老张未过门的儿媳妇周某在外出了车祸急需用钱,老唐主动找到老张表示可以借15000元给他应急。老张欣然接受后向老唐出具了借条并将该款打给了周某。20156月,老唐找到老张催要借款,老张却说那钱是周某用的,叫老唐自己去问周某要,别来找自己。无奈之下老唐将老张告上了法庭。

法庭受理案件后,通知老张向其送达了应诉手续。老张从办案法官手中接过诉状后激动地说道:“怎么还把我告上法庭,我已经说过很多次了,这钱不是我用的,根本不关我的事”。为了不让老张有对立情绪,办案法官认真听取老张讲述纠纷的起因,老张认为这钱虽然是自己打借条借的,但自己一分也没用,而是全部打给出车祸的周某了。现在周某伤好了,却拒绝跟老张的儿子一起生活,双方已分手,因此老张认为老唐不应该找自己而应找周某。为了证明此事,老张还向法庭提交了打款给周某的汇款单,称自己被告上法庭是无辜的。了解案情后,法庭便及时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从老张与老唐的朋友情入手,一方面对老张强调老唐的借款行为是因重视与老张的朋友关系而好心帮忙,老张不能因为自己的家事把老唐牵连进来。另一面也希望老唐能考虑一下老张的现实情况,给予老张一定的还款期限。见双方情绪有所缓和,再从情、理、法的角度出发,辩法析理地做双方的工作。最终老张意识到了自己的不对,同意偿还借款。老唐也同意由老张当庭还款4000元,余款一年内清偿。两个老朋友的心结解开了,双手也握得更紧了。

法官说法:借条是双方当事人在设立权利义务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书面凭证,它因特定的借贷事实而产生,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或物借给债务人而引起。日常生活中,经常有借款人又将借款转给他人使用或者是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他们认为自己不是实际用钱人,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正如本案中,老唐基于对老张的信任将钱借给老张,老张以自己的名义向老唐出具借条。由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老张在借条上签字,其本人便成为借款关系的当事人,故老张应承担偿还义务,而不能以自己未使用该款作为拒不还款的理由。老张偿还借款后,可以另行对周某追偿。

鲁甸县法院  丁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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