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5日,王某借用杨某所有的一辆微型车,后经杨某多次催还但一直未还,并私自将车转卖他人。2015年2月,王某到杨某家借钱时,杨某就王某一直不归还微型车一事向嵩明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报警处理,派出所干警来到杨某家后,因王某私自将微型车已转卖他人而无法归还杨某。经协商,王某自愿支付5万元给原告视为购买杨某的车辆,并自书了《情况说明》和《欠条》,承诺在2015年3月1日前支付,但至2015年6月王某仍未支付,杨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5年7月杨某将王某诉至永善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王某支付购车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法庭审理认为,诚实信用是每一个公民应遵守的最起码的行为准则,王某借用杨某车辆不还,还擅自卖与他人,书写《情况说明》和《欠条》又不履行,杨某有权进行追偿,杨某庭审中要求王某只赔付购车款4.3万元的请求符合本案实际和法律规定。本案中,王某书写《情况说明》和《欠条》,同意支付5万元给杨某,到期而未支付,可视为王某购买杨某车辆,尚欠杨某车款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判决王某偿还杨某购车款4.3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
寄语:“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诚信是现代社会和谐发展的粘合剂,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石”,但少数人考觉悟,多数人靠制度,治本之策还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让失信者受到法律的严惩。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王振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