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宜宾县公证处在公证核实过程中发现一件离奇的事情。据成都某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载明死者蒋某于2016年初死亡,但死者坟墓已经杂草丛生,从鞭炮碎絮等迹象表明这并不是一座新坟,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为了进一步弄清事实真相,核实人员在泥泞的乡村道路上弃车步行。通过多方走访了解,死者蒋某其实死于几年之前,这表明死亡注销证明上的死亡时间与实际死亡时间不符。核实人员随后联系死者蒋某的兄弟,在其兄弟滔滔不绝的介绍中,细致的核实人员也发现其表述有些地方很不自然,尤其在表述蒋某的死亡时间上。经核实人员的反复追问,蒋某死亡于几年前的事实得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蒋某的母亲于2014年死亡,如果蒋某先于其母死亡,这中间的法律关系就会因其死亡先后顺序发生了改变。蒋某的母亲在蒋某死亡之后未实际主张权利之前死亡,蒋某的母亲应继承蒋某遗产并将继承权利转移给蒋某母亲的法定继承人,这继承人中便多了蒋某的兄弟姊妹,而如果蒋某的母亲去世在蒋某之前,则蒋某的兄弟姊妹不再享有继承权利。这死亡时间的后移就直接将蒋某的兄弟姊妹排除在继承人之外,从而剥夺了蒋某的兄弟姊妹作为继承人的权利。
公证员在依法办理公证的同时,不敢也不会去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偏不倚、公证客观的去审查核实证明材料,不损害、不遗漏相关人的利益。公证人员不断学习争取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公证服务,但如今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为了达到所要的目的,处心积虑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情况比比皆是,2016年以来,宜宾县公证处已核实出虚假骗证案件多达8起。加强公证核实、强化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提升公证业务水平,预防虚假和错误公证,是摆在公证工作面前迫切的问题。
(宜宾县司法局聂大顺 曾明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