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李某某从家中携带刀子,伙同甄某、马某某(另案)在昭待高速公路大水塘段,用石头在路面上设置障碍伺机抢劫。被害人李月勇驾车撞到石头后下车检查,被告人李某某提着刀子走向被害人,并用刀背打被害人,被害人遭到殴打往后退时,被从后面赶上来的马某某掀翻在地,抢走2000余元现金和一部手机,离开现场后私分了赃物。被害人李月勇的身体遭受损伤和财产遭受损害,用去医疗费10851.10元,修车费18856元。经鉴定,被害人李月勇所受损伤属轻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鲁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满释放后再次重操旧业实施犯罪。
经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持械拦路抢劫,情节严重,危害较大。被告人李某某以前犯抢劫罪,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再次犯该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合本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等因素,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人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点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的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鲁甸县法院 丁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