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产能和防风险的大背景下,无法继续生存的企业需要退出市场。如能有序退出,有利于盘活资源,实现经济新旧动能的转换;如无序出清,则经济秩序受损,也无法防止金融风险蔓延。
破产法,被称为“市场经济宪法”。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实施,为企业提供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三种途径,是实现市场有序出清的法治化制度安排。尤其是破产重整制度,将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两个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更好地平衡债权人保护与企业经济价值最大化两大目标。
经历了金融风波和房价几近腰斩的温州,迫切需要实现市场有效出清。上证报记者近日在温州调研获悉,对于经营无望的过剩或落后产能企业,温州法院通过破产清算使其有序退出市场,相当于料理危困企业的后事,使其“安乐死”;而对于还有希望的困难企业,则通过重整程序进行挽救和重组,最大限度保存和提升困境企业的经济价值,相当于给重症患者打了一剂“强心针”,如能对症下药,可起死回生,破产不破业。
企业破产,牵一发而动全身,是系统性工程。我国的破产制度尚不完善,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税收政策、审判机制以及如何更好地调动银行的积极性等问题,经过温州的实践也愈发凸显。
破产制度,仍需清障。
破产重整让多家企业起死回生
包括信泰集团在内,在2013年到2015年,温州共有25家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实现了新生
2011年9月20日,每日每夜被钱所困扰的温州“眼镜大王”、信泰集团董事长胡福林终于决定出走。他怀揣2000美元现金,登上了从上海飞往美国的航班。彼时,他已还不上银行贷款,民间资金也早已只收不贷,债权人天天上门讨债。
在奥康集团董事长、温州工商联主席王振涛等人的斡旋下,以及得到政府“不逼债”的承诺后,胡福林踏上了回国之路。信泰集团重整成功后,他在电视上说:“与其跑路,不如申请破产保护。”
包括信泰集团在内,在2013年到2015年,温州共有25家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实现了新生。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在破产清算、破产和解这两大制度的基础上,正式引入了第三种制度——破产重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建新对记者表示:“对于规模小、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经营无望的中小企业,法院可以通过破产清算实现有序退出。而破产重整,事实上是对企业的保护。一方面,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对该企业的起诉和执行都要中止,根据企业剩余财产的价值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有序的清偿;另一方面,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使企业获得新生。”
温州海鹤药业,其前身是创办于清康熙九年的叶同仁堂,是浙南地区唯一的中成药制药企业,拥有51个药准字批文,其生产的左金丸在浙南地区家喻户晓,“海鹤”的品牌在温州的认可度也很高。
从2011年起,海鹤药业的股东因大量举借民间借贷,并由海鹤药业提供担保,导致海鹤药业资金链断裂,企业生产处于半瘫痪状态,销售网络急剧萎缩。这家老字号,已在倒闭的边缘。
温州律师协会会长、破产人管理协会名誉会长周光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后来被法院指定为海鹤药业破产重整的管理人。接管企业时,海鹤药业账户上只有现金2万元。
他回忆说:“我们接管后,我对管理层说,生产要继续,进来的资金我保证不让民间债权人拿走,做到封闭式生产。另一方面,向500多家大型药企发出要约邀请函。企业的产品有一定市场,如果进入破产清算,340多年的‘老字号’就要毁于一旦了。”
在引入战略投资人之前,在法院的主持下,经多方协商与沟通,通过了如下债务清偿方案:对于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工程款优先债权均按100%清偿比例清偿;对于普通债权,确定了债转股以及部分资产变现两种方式的清偿思路。在具体操作时,将海鹤药业除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51个药准字批文以及“海鹤”品牌等无形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及债务进行整体剥离,其中一部分资产进行变卖以清偿债务。对于选择以资产变现方式受偿的普通债权人,其债权受偿率约为7.64%。对于选择债转股的普通债权人,其以零对价向原股东购买股权,并将其债权转化为相应比例的出资。至此,海鹤药业已实现债务的有效隔离,为引入战略投资者做好了准备。
2014年8月,经过公开竞价,北京新美福瑞医药有限公司以3550万元的价格竞得了海鹤药业100%的股权,承接了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51个药准字批文以及“海鹤”品牌等无形资产。
新的战略投资者进驻后,承租了海鹤药业的厂房和生产设备,并投入了约1200万元进行GMP认证以及生产环境的改造。目前,海鹤药业运转正常,已经扭亏为盈,最大债权银行浙商银行7000多万的本金已收回6000多万。
尽管已资不抵债,但海鹤拥有品牌和药准字批文等无形资产,而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拥有的是温州地区唯一的房屋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2013年,中城集团在银行的贷款陆续逾期,为工程的垫资已经超过2亿元,还因担保为信泰集团代偿了6000多万。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经过破产重整,中城集团已更名为温州城建集团。集团新董事长汪一新表示:“我做建筑也十几年了,公司拥有的是二级资质。接手中城,看重的就是特级资质,可以说圆了我的‘特级梦’。”
《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不乐观
2007年至2013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企业数量呈现逐渐减少的态势,这并不是说情况有多乐观,而是说明企业退出市场机制非常混乱
检验一部法律的标准,是看它有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然而,从这一标准看,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后似乎并未达到其立法目的。
2007年至2013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企业数量分别为3817件、3139件、3128件、3567件、2531件、2100件和1998件,呈现逐渐减少的态势,甚至不如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前。
针对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2012年在“第五届全国破产法论坛”上指出:“企业申请破产案件未大幅增加,这并不是说情况有多乐观,而是说明企业退出市场机制非常混乱。”
这一现象在温州显得尤为突出和急切。以胡福林的出走为标志性事件,温州于2011年秋季爆发了民间金融危机,大量民企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导致停止经营或濒临停产。可当时绝大多数的温企并没有选择破产来退出市场。
数据显示,2007年到2012年,温州工商部门共注销了22481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25213家企业,但温州全市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仅为51件。
仅在2012年,就有9000家企业注销工商登记。“温州万家企业破产难”的说法不胫而走。
如无法实现有序退出市场,温州就很难从金融风波中走出来。英国亚当斯密智库在2013年曾发布报告,称英国当时的僵尸企业超过10万家,它们阻止新的、更好的企业进入市场。它们破坏竞争力、减少生产力,并拖累整个经济增速。如不能有效处置,或导致英国出现“失去的十年”。
但在传统文化中,“破产”是一个消极的经济词汇,在人们旧有观念中与“债台高筑”、“倾家荡产”几乎是同义词。
徐建新坦言:“起初,企业主不愿意破产,觉得丢面子,保住这个壳,还能去融资,好死不如赖活着。一些地方政府也不接受破产,认为企业大量破产就是其政绩破产。法院对破产也有畏难情绪,破产案件往往十分复杂,相当于几十件甚至上百件普通案件。”
银行作为很多企业的最大债权人,往往宁愿自己走司法程序实现抵押权,也不愿意企业走破产程序。如果进入破产程序,银行对于抵押物的处置需要债权人大会表决,而一些普通债权人会刻意阻挠,投反对票。而破产案件动辄2到3年的审理周期也不能满足银行快速处置的需求。此外,地方分行参与破产案件,还需层层报至总行审批。
一位不愿具名的股份制银行高管对上证报记者表示:“说实话,银行对于破产的积极性不高,如果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我们还是更愿意自己去追偿债权,除非发现企业有明显的资产转移嫌疑。”
政府与法院协同
2014年6月,温州市成立了破产风险处置小组,时任市长陈金彪亲自担任组长。在第一次会议上,陈金彪说:“温州经济处在困难时期,有关部门要有担当意识,要以创新的思维和超常规的举措来解决问题。”
经过法院宣传和政府推动,2012年开始,大量的破产案件涌入温州法院。针对以往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一般2至3年才审结一件),致使权利人不愿申请破产以及法官少、案件多的实际情况,温州法院试行了简化审理程序,明确一般破产案件应在6个月内审结,无产可破但符合破产条件的案件应在裁定受理后3个月内审结。为了提升法官的积极性,司法重整案件以16件二审案件计件,有产可破案件以8件二审案件计件。
尽管法院开足了马力,困难还是接踵而至。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温州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不完善,相当一部分是家族企业,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高度混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光林介绍说:“在温州,这个现象尤其突出:老板以个人名义借的钱,流入了公司;以公司名义借的钱,却用于老板的个人支出。这种情况,在教科书上是没有现成答案的。”
海鹤药业破产重整的案件就遇到了这一问题。法院最终给出的解决办法是: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以资金流向和用途,作为确认股东个人债务或破产企业债务的界定标准。潘光林对记者解释说:“在尊重债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即使是股东个人借的钱,只要流入了公司,也算公司的债务。这样就能做到公平清偿。”
厘清债权债务关系后,别的问题又出现了,而且并非法院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比如,企业破产前欠缴的税款,是否能核销?破产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是否能减免?企业破产重整后,虽脱胎换骨,但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是不变的,在人行征信、税务部门和法院的信用“污点”能否修复?海鹤药业如何参与全省基本药物的招投标?
一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也需要各部门为此专门协调。比如,破产企业的车辆被拍卖后,原有的违章罚单谁来买单?车管部门是否可以消除?
2014年6月,针对上述问题,温州市成立了破产风险处置小组,由时任市长陈金彪亲自担任组长。在第一次会议上,陈金彪说:“温州经济处在困难时期,有关部门要有担当意识,要以创新的思维和超常规的举措来解决问题。”
协调的结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今年3月,第二次会议召开,再次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了人行征信系统的信用修复、重整前所开立基本户的撤立等问题。关于信用修复,具体的解决办法是人行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和地方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以大事记的形式予以标注,作为新旧企业的一个区隔。
许多中小企业在破产清算时,事实上是无产可破的,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没有着落。针对这一情况,温州市两级财政设立895万元的破产援助专项基金,保障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的报酬支付。截至2015年底,共向管理人支付相关费用及报酬221.7万元。
为规范破产财产处置,防止利益输送,破产财产优先使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的网拍模式,不仅“零佣金”、公开透明,还提高了溢价率。在瑞安东沿食品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中,涉案破产财产以308.1万的价格在淘宝网起拍,最终以724.1万元成交。
破产制度仍需清障
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当企业法人遭遇破产重整时,个人债务如何有效豁免就成为一大突出问题
尽管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了政府协调的结果,但局限于温州当地,也缺乏上位法的支撑。
以信用修复为例,尽管温州人行为破产重整成功的企业标注了大事记,但温州以外的信用记录还不能修复。重整更名后的温州城建集团可以在温州本地参与招投标,但外地的项目依旧无法参与,银行也以信用“污点”仍然存在为由拒绝贷款,也无法开立信用证,目前只能以股东借款的形式给工程项目垫资。
对此,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陈明衡建议:“我们希望能够明确对于破产重整涉及的信用修复问题,包括信用修复业务范围的界定、修复的前提条件、修复实施的主体、工作流程以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由于我国并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当企业法人遭遇破产重整时,个人债务如何有效豁免就成为突出问题。一些企业主由于害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宁愿跑路也不敢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此外,民营企业普遍没有规范的账册,而申请破产后企业主很有可能因隐匿账册和侵占挪用而承担刑事责任,这也是很多企业主不敢破产的原因。
徐建新指出:“如果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企业资产和个人资产就一样可以进入破产程序。现在有的破产案子,执行案件被指向对象里既有企业,又有个人,企业的财产执行完毕了,个人财产还得追,导致整个案件还是不能终结。个人如果能破产,还有翻身的机会,否则终生背上巨额债务,就翻身无望了。”
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针对正常经营企业设立的,几乎不涉及破产企业尤其是破产民营企业。企业重整,需缴重整前的税收债权和滞纳金,破产程序中对资产进行处置时会发生流转税和所得税,以及因债务豁免而产生所得税。重整企业还会产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资产保有税。如此沉重的税负,使得债权清偿率大大降低,但地方税务机关是无权减免这些税负的。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议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区分企业正常经营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的税费征收标准,明确对破产企业减免征收的税费种类、征收率及税收优惠等,加大对企业破产的税收政策支持。
现阶段,在涉及债权人表决的事项中,银行很少投同意票,多数情况下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在实践中,不乏因债权银行无法获得上级行的及时批复而投反对票,导致重整一度搁浅的案例。
银行也有自己的苦衷。《贷款通则》第37条第2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
此外,现行的由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制度也亟待改革。前述银行高管表示:“一般清偿率不到50%的案子,总行是很难批准重整的。我们的顾虑还包括,破产管理人都是法院指定的,向法院报告,名义上要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但实际上银行往往在要表决时才知道重整方案。决策机制也有待进一步透明,一些我们主张走破产重整的案例,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最后走了清算,影响了受偿率,这种案例在现实中也不是没有。有时,企业借破产重整逃废债,银行虽然有所察觉,但没有确切的证据,只好投反对票。”在国际上,管理人一般由债权人委员会指定,主要代表债权人利益。
一位不愿具名的温州国有大行高管表示,目前市面上逃废债的手段较多,主要有债务人无偿转让资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交易,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没有到期的债务进行提前清偿,或者放弃了原有的债权,对个别的债务人进行现金清偿,债务人个人隐匿、转移资产或者虚构债务等。
一位基层法官坦言:“以往是破产案件受理难,因为没案子。现在案子不缺,需充分发挥破产程序揭露逃废债的功能,有力打击逃废债行为。” (高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