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徐某向死者毛某生前借款5万元,经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徐某偿还毛某的母亲包某及毛某未成年的儿子毛某某各2.5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表示服判,履行期限前徐某就将5万元的案款分别给付二原告。
为什么说案件特殊呢?要从整个案件的身份关系说起,毛某是宁南人,2000年在宁南与杨某结婚并生了毛某某,后因感情不和与杨某离婚,毛某某由杨某监护。毛某离婚后在巧家与田某相恋并同居。2014年12月被告徐某因做工程向包某借款5万元,同时写了借条给毛某,2015年4月,毛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毛某死亡后该借条由田某保管。2016年初,包某与毛某某将徐某诉至巧家法院要求偿还5万元的借款,起诉后包某及毛某某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请,存在很大的败诉风险。主审法官了解了案件错综复杂的案件关系后,通知被告徐某到庭后双方进行调解,徐某表示其向包某借款5万元是事实,但是借条在田某的手里,田某如持借条向法院起诉,其可能还要再偿还一次。经主审法官多次做工作,徐某仍不同意偿还,调解工作失败。后经法院审理后,法院作出了徐某向包某支付2.5万元、向毛某某支付2.5万元的判决。二原告表示服判,被告徐某说:“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我就是要一份法院的判决书,这样我还了钱心里踏实,明天我就把钱拿来法院转交给他们”。随着法官把5万元钱分别转交给包某和毛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杨某,该案告一段落,做到了真正的案结事了。
法官审理要旨:1.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和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毛某死亡后法定继承即开始,合法债权属于财产的一部分,应该予以继承。毛某死亡后第一继承人本是配偶、父母和子女,但毛某与杨某离婚后未与田某办理结婚登记,田某没有继承资格,而毛某父亲多年前已去世,所以本案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毛某的母亲包某和毛某的孩子毛某某。
2.什么是自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结合本案来看,包某和毛某某在庭审中没有任何徐某向毛某借款的证据,如果徐某不承认借款的事实,那二原告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徐某明确表示其确实于2014年12月向毛某借款5万元的事实,构成法律上的自认。所以原告可以不再提供相应借款证据即可得到法院的支持。
3.为什么要判决分别给付?有人疑惑法院为什么不作出:“判决徐某偿还二原告5万元”的判决。《继承法》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本案中毛某与杨某离婚后,毛某某由其母亲杨某监护,毛某某的继承权即由其母亲杨某代为行使,如果简单的把5万元判决给二原告,二原告可能因这五万元如何分配再起新的矛盾。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法院作出“由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包某人民币2.5万元、毛某2.5万元的判决”。
4.田某持有借条能否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综合整个案件看,田某虽然持有借条,但借条上写明的是徐某向毛某借款5万元,借条的权利人自始至终是毛某,田某与借条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不能以原告的身份来主张毛某的债权。巧家县人民法院 何其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