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留下3套房产,家住雁塔区的张氏兄妹二人为此闹起了矛盾。一个说:“你是抱养的养女,不是亲生的,父母的房产当然归我。”另一个也不示弱:“要房子你出现了,我在父母身边尽孝的时候,你去哪里了?”房产该给谁,兄妹二人互不相让。
张家兄妹的父亲以前在西安一家大型工厂工作,在单位分得一套55平方米的住房。自2000年父亲病故后,这套房一直由儿子张强向外出租。考虑到母亲身体一直欠佳,在父亲病故后,女儿张蓉便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中,尽心照顾母亲起居生活。2011年,母亲所在的城中村拆迁,按照安置相关政策,母亲在高新区分得两套安置房,每套建筑面积85平方米。2014年冬天,母亲病故,也是由妹妹张蓉出面,一手操办后事。
父母均已过世,父亲留下一套房,母亲留下两套房,兄妹二人为了3套房产闹起了别扭。因妹妹张蓉是父母从半岁抱养来的养女,哥哥张强就认为父母已过世,且母亲过世时没有留下任何遗言,他是父母的亲生儿子,理应继承父母的全部房产。
张蓉对此坚决反对,她认为自己虽是养女,但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要求多分房产,没理由全部拱手让给哥哥。
兄妹二人找到了所在社区的人民调解员。为了避免矛盾纠纷的激化,在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认真做了情况调查,对继承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判断分析,拿出了相应的调解方案。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坚持依法调解,同时运用道德教育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感化,多次找兄妹二人做思想工作。终于,哥哥张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遗产继承。
兄妹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哥哥继承父亲名下的1套住房;妹妹继承母亲名下的2套安置房;出于亲情,妹妹一次性给予哥哥10万元亲情资助。这起兄妹之间因财产继承引发的民间纠纷最终平息,兄妹握手言和。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链接
养子女与婚生子女
均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时,《继承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养子女张蓉与婚生子女张强,均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张强虽是老人亲生的儿子,但平时没有尽心照顾老人,在继承遗产时并不占优势。相比之下,因为养女张蓉与老人共同生活,对老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是可以多分的。
本组稿件由记者高雅
实习生陈雨阳采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