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两青年热情友好,今日却因退还彩礼而对薄公堂,双方顾不上昔日情面展开了激励的唇舌大战。近日,云南镇雄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28000元。
原告穆某与被告王某都生活在同一村民小组,从小认识,和睦友善。被告王某长期随其祖母一起生活。2015年,被告王某辍学后开始打工生活。2016年1月25日,经媒人介绍,原告穆某与被告王某订立婚约,原告穆某按农村习俗支付给被告王某彩礼现金人民币39800元。2016年2月6日,双方举行了婚礼,开始同居生活。数月后,因性格不和被告王某离家外出,与原告穆某分开生活。原告穆某与被告王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4月8日原告穆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彩礼现金人民币39800元,酒肉折币2460元,合计人民币4226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未昏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应当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本地农村风俗习惯,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原告穆某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被告王某的现金人民币39800元,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范围,根据本案实际,酌情予以返还28000元较为适宜;要求被告返还酒肉折币2460元的主张,不属于彩礼范围。被告王某订立婚约接受彩礼时,随只年满十七周岁,但已打工并独自生活,应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邹 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