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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强迫自证其罪”从来就没被允许过

发布日期:2016-10-11  查看次数:8023 来源:网络  作者:不详

 
 
 

据新华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旨在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对此,众多媒体都浓墨重彩地报道了这次重要的改革意见,并且大多采用了一个标题: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这个标题的来由是这次意见的第五条“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应当说这条内容涉及的确实是之前对刑事案件审判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的有效订正。

然而如果只是将这一点作为这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看点,恐怕是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缺乏一点认识。

一个很简单的常识是:我国从来没有法律法规授予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权力。实际上,对于反对刑讯逼供,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有罪的法律规范倒是很多。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就明确规定:“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如果从司法文书文本层面观察,关于“不能强迫自证其罪”的说法,至少是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开始的。当时这份修正案将原来的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明确提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那么回头看这一点就很有意思了,一项在我国基本刑事诉讼法律制度里已经明确规定了的法律,为什么还要通过一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来再次确认呢?要知道该款法律应该是包括侦查机关、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守的。

那么问题出在哪呢?《法制日报》在对此次改革进行报道时指出:过去,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以侦查为中心”,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时称:“以侦查为中心,导致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贯穿诉讼始终,在证明标准上打折扣、降要求,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等问题,出现了‘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奇特现象。”

实际上卞教授的解读一语道破:尽管中国基本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已经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侦查为中心、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存在,使得这项法规并没有真正地落到实处。

那么这一次,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推行的改革,尽管在法律效力上弱于刑事诉讼法,但却是真正执行机关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背书,也是对基本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强化和落实。

在此,我们当然是应该额手相庆,这样的改革也值得所有人叫好。

文/北京时间工作室 梁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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