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入不满三月的电动车无故自燃,并被全部烧毁。购买者与销售者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销售者赔偿损失一万余元。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予以立案受理。
今年5月底,杨某以1万元左右的价格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某电动车经营部购入一辆电动三轮车。杨某将该车用作上下班、买菜等城区内活动的交通工具。同年8月初,杨某驾驶电动车外出办事,后将车停放在路边。在杨某离开后不久,该车突然起火燃烧起来,火被扑灭后,该车已被全部烧毁无法再使用。而经查看监控,发现自杨某离开至车辆起火期间,没有人为纵火的现象,即该车起火属自燃。
事件发生后,杨某找到销售该电动车的经营部,要求经营部赔偿因电动车自燃所造成的损失。不料遭到经营部的拒绝,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销售者电动车经营部赔偿损失一万余元。
杨某起诉称,电动车起火燃烧非因其操作不当或其他故意行为所致,而是因电动车本身电路线路出故障引起,属于电动车本身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杨某选择要求产品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已立案受理,现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曹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