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本是和谐、安宁的圣地,但近年来却出现了许多不和谐、不安宁的因素,使整个校园笼罩了一层黑色的阴影,人心惶惶。而造成这一切的原因就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校园暴力事件。
2016年以来,永善县人民法院黄华法庭就连续审结了多起校园暴力事件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其中有以下两件比较典型。
案件一:2015年5月29日11时许,因原告崔某(学生)与被告赵某甲的儿子赵某乙(学生)发生口角,崔某邀约李某、万某等5名学生,在学校的教学楼上对赵某乙实施殴打。当日12时20分许,赵某甲闻讯后赶到学校,在学校的操场边遇见崔某便实施殴打。崔某受伤后到医院进行检查并住院医治7天,共产生医疗费3000余元。崔某在医疗过程中,被告赵某甲垫付医疗费500元。2015年7月3日,公安局机关对赵某甲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对崔某罚款400元。因双方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未协商一致。2016年1月19日,原告崔某便起诉至永善县人民法院黄华法庭,请求判决被告赵某甲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5000余元。
2016年4月8日,本案经法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赵某甲闻讯其子赵某乙在校被原告崔某等人殴打后,未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解决,而是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对原告崔某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崔某受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80%)。原告崔某对引发纠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20%)。因此判决由被告赵某甲赔偿原告崔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3055.95元。
案件二:2015年9月24日晚9时许,被告曾某(女,学生)邀约肖某、吴某、张某等共12名学生,在学校综合楼前,对原告张某(女,学生)进行围殴,致原告张某头部严重受伤,经多家医院诊断,属头部外伤引起脑供血不足和脑外伤后遗症,共住院治疗21天。事故发生后, 2015年12月22日,经校方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但被告曾某家以各种理由推委,不履行赔偿协议的给付义务。原告张某便起诉至永善县人民法院黄华法庭,请求判决被告曾某、魏某(系曾某之母)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30700元。
2016年9月14日,经永善县人民法院黄华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被告曾某、魏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1000元的调解协议而结案。
校园暴力事件的濒发,究其原因,是社会治理、学校管理、家庭教育、学生人格等道道关卡的多重失守所致。《未成年保护法》对校园暴力的制约和打击有落后和偏轻之势,存在干预机制的滞后和犯罪成本低下,对未成年的保护和惩戒还需再均衡。学校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学生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对重点学生的监管,并进行积极的引导,同时要明确责任主体。家长对子女应采取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不能只“养”不“育”,但“育”也要有方法,多与子女沟通、交流,正确的要鼓励,错误的要批评,以身作则,父母是子女最好的老师。学生要逐渐培养健全的人格,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加强自律,坚决禁止采用一切“暴力”违法的手段解决问题,每位学生都应学法、知法、守法、信法、用法,做一个积极向上、有正能量的人。总之,只有加强和改变社会治理手段、学校管理模式、家庭教育方式、学生人格培养等综合治理,才能还校园一片安宁。(作者: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杨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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