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北京市民周新生因“有结伙作案嫌疑”,被河北香河县公安局收容审查,两辆轿车及40余万元被扣押。事发20余年后,2016年3月,周新生向香河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解除扣押,返还被扣押物品,赔偿因扣押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但遭到拒绝。
周新生提代的香河县公安局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称,1997年6月,在周新生被收容审查改为劳教期间,公安机关以涉投机倒把案对其刑事立案侦查,目前侦查仍在进行中,故不予赔偿。
周新生不服此决定,向廊坊市公安局复议。2016年9月2日,该局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给出同样的答复。9月14日,周新生向廊坊中院提出国家刑事赔偿申请,法院已立案。
为何刑事立案至今19年,仍在侦查?11月13日下午,澎湃新闻(www.thpepaper.cn)电话采访香河县公安局局长杨建军,也即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他表示只了解周新生的大致情况,具体问题找外宣部门。11月14日上午,澎湃新闻先后联系香河县公安局、廊坊市公安局政治处,截至发稿尚未得到回应。
河北公安厅纪委曾要求还钱
周新生是北京人,早年曾是一家贸易公司的业务经理。他回忆,1995年12月17日,时年50岁的他从位于北京朝阳区的家中,被河北香河县公安局带走,并被收容审查。
香河县公安局给周新生家属的通知书称,周是因有“结伙作案嫌疑”被收容审查。
警方的扣押物品清单显示,在周被抓当天,香河县公安局还扣押了他40万元人民币、7000美元、一张存款为800元的存折以及一辆本田轿车、一辆桑巴洛轿车。
1996年6月,香河县公安局建议对周新生劳教。香河警方在建议劳教的文件上介绍了相关案情,称周向香河县经贸局倒卖5辆车,价值100余万元,同时还利用从他人手中购得的假印章和票据,伪造合法手续为一辆轿车上了牌照后倒卖给他人,获利15万余元。
同年7月,廊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其作出劳教三年的决定,时间从被抓起算。1997年6月9日,周新生被所外执行,香河县公安局将身份证、护照、存折等物品发还给了他,不过扣押的轿车、40万元人民币及美元等财物未归还。
1998年11月,周新生被解除劳教。他说,自从被所外执行,他即开始向公安部、河北省公安厅等部门,控告香河县公安局非法扣押其财产。
控告也得到了回应。周新生向澎湃新闻提供了一份由河北省公安厅纪委转给廊坊市公安局纪委的“案件催办通知”,落款时间为1999年5月5日。上面写着:“1998年11月份案件协调会上听取了香河县公安局有关同志的汇报后认为,认定周新生非法所得证据不足,且周新生现已劳教期满,长期扣押其巨额款项及有关物品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公安部纪委的催办意见,应将长期扣押周新生的40万元及有关物品发还。”
2016年11月14日上午,现已退休的河北省公安厅纪委原副书记林二立向澎湃新闻确认了上述文件的真实性:“有这样一份文件,后来因为香河县公安局称周新生被立案侦查了,就搁置了下来。”
提出国家刑事赔偿被驳回
在控告的同时,周新生还将香河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返回财物,赔偿经济损失。
1999年,香河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周新生说,让他没想到的是,香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证据称,1997年6月15日,即他被劳教所外执行期间,他又被刑事立案侦查了。
香河县公安局作出的“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称:1994至1995年间,周新生利用从孙广标、黄某二人处购得的有关海关罚没、工商罚没的假印章及其他与车辆上牌入籍有关的假印章、假文书,先后为董彬等人提供的33辆无手续进口轿车上牌入籍,由非法转为合法,周新生从中获赃款165万元。
多份法律文书显示,从1999年至2010年这11年间,周新生诉香河县公安局案历经河北三级法院多次审理,最终败诉。法院认为,扣押周新生涉案财物的行为是公安机关采取的刑事侦查措施,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周新生的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13年,他向香河县公安局提出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不过该局以“侦查尚未终结,赔偿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为由,决定不予赔偿。他向廊坊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得到同样答复。
同年12月,他还向廊坊中院提出申请,但该院赔偿委员会作出了驳回的决定书,称公安机关出具证据证明周新生案尚在侦查过程中,应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申请国家赔偿。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所称的证据是香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13年11月28日所作的一份说明,上面写道:“周新生涉嫌投机倒把案,由于该案案情复杂,现仍在侦查中。”
专家:19年未走完刑侦程序,明显违法
2016年1月7日,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后,办案机关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的,且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财产权。
据此,周新生于今年3月再次向香河县公安局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6月17日,香河县公安局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称该局扣押相关物品、车辆及现金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刑事立案侦查行为,采取劳动教养以及重新立案侦查、填写拘留证的做法,并未改变先前刑事立案侦查行为的性质,办案单位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也未停止对该案的侦查工作。因此其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
“这份决定书是由局里法制部门作出的。周新生以前走信访途径找过我,现在他在走诉讼程序了。”香河县公安局一有关负责人说。
此后,周新生向廊坊市公安局申请复议。9月2日,廊坊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同样认为其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不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内。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香河县公安局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香河县公安局还表示,周新生目前仍是犯罪嫌疑人。
这让周新生感到不解:“我若是嫌疑人,警方为何不将我刑拘,也不对我网上追逃?”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倪洪涛认为,“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意在解决“疑罪从挂”案件被害人的国家赔偿权利问题。司法实务中,有的司法机关对案件一挂十几年,既不作结论,也不进行实质性的办理工作,侵害公民权利,实质上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案就是这类案件的典型。
倪洪涛还表示,一起刑事案件,没有特殊情况又未经法定机关批准,长达19年未走完刑事侦查程序,显然违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也认为,根据相关文书,可以看出周新生案的事实比较清楚,而且被立案侦查后,周新生也没有逃跑、逃避侦查的迹象,涉案财物也都被扣押着,公安机关就没有理由将案件拖延至今,迟迟不处理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