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一男子下班后在家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家属申请认定工伤未获人社局支持,遂诉至人民法院。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吴强系河池市某乡镇中学教师。2015年12月15日,吴强在学校正常上班,并于傍晚18时许回家。当晚半夜吴强突感不适,经喝水休息后仍不见好转,其妻子遂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后吴强于次日6时许被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并于当日下午14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吴强死亡后,其妻子向河池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查实,吴强生前已身患几种疾病,其死亡亦是因其患病所致。而且吴强发病时间是在下班后的休息时间,发病地点也是在其家中非工作岗位。遂以吴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可以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对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吴强妻子不服,诉至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被告河池市人社局在行政处理过程中调取的证据可证实,吴强系在家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吴强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而原告吴强妻子提供的证据不足、诉讼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故于近日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曹颖、韦虹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