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氏被撞死,找不到家人,死亡赔偿金该不该赔?又该交给谁?面对难题,四川仁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遂通过司法诉讼,要求“代为提存保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据此解决“无名氏撞死白撞”难题。不过,法院以非法律授权未予以支持。
戏剧一幕出现,为获得从轻处罚,负主责的肇事司机主动向交警交付赔偿金。如愿后,该案再次反转:司机以此举系不当得利为由,竟将交警推上被告席,要求退钱。
11月21日,这起发生在四川仁寿的“撞死无名氏赔钱争议案”有了一审结果:四川仁寿县法院驳回原告司机诉求,并认定其交纳赔偿款行为。
据律师高俊超调查,类似案件在全国均无统一标准和处理方法,且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也极具争议,属法律漏洞和上下位法强烈冲突的典型案件。
A·不能“撞死白撞”
撞死无名氏 司机担负主责
2014年12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邹某驾驶租赁车,在国道213线与一名步行男子相撞后驶离现场,被撞男子当场死亡。案发后,在交警勘查现场时,邹某驾车返回,并告知交警自己系肇事司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邹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男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据交警查证,死者系一位无名氏。
交警态度 不能“撞死白撞”
不能让“撞死无名氏白撞”。于是,设在仁寿县交警大队的仁寿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依法起诉邹某及其投保保险公司,要求对该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进行提存保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据仁寿县交警大队数据,仁寿县境内每年发生撞死无名氏案2至3起。“之前往往不了了之,找不到亲属,没人赔。”仁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汤华说,不过,他们也担心,但凡家属找来,又该咋办。他曾与多个部门协商,均找不到解决之道。咨询政府法制办,也没有相关法律支撑。“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 非法律授权不予支持
不过,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因救助基金属于“地方性法规”授权,非“法律”授权,故在2015年12月3日,一审判决驳回仁寿道路救助基金的起诉,之后二审也维持原判。
B·戏剧一幕
主动赔钱 司机得到从轻处罚
而就交警败诉之后不久,2015年12月12日,邹某却主动来到仁寿县交警大队,向仁寿县道路救助基金中心缴纳12万元赔偿金。交警部门为这笔钱专门开户,并向邹某提供了缴款证明。
邹某缴款行为,也被法院认可。2015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法院认为,邹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邹某主动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C·剧情反转
司机反水 状告交警要求退钱
被从轻处罚后,邹某却心有不甘。并于2016年7月6日,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仁寿交警部门,要求退还其缴纳的12万元赔偿金。
邹某代理律师的李律师认为,作为肇事方,邹某也觉得应该履行赔偿义务,但按照相关保险条例,找不到亲属情况下,没有受偿主体,保险公司无法赔偿。“之前,交警队起诉我们,法院判他们败诉后,我们也没得办法了,只有自己先赔了12万。”不过,因为没有受偿主体,那么交警收这笔钱即系不当得利,故提请诉讼要求退钱。
交警为此当了被告,汤华对此很不理解。他说,这12万元赔偿,其实并不是交给交警队。有一天,如有家属来认领这具无名死者,12万元会一分不少给家属。如没有人认领,这笔钱则会作为社会专项救助基金,用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一审判决 “退钱”诉求被驳回
11月21日,仁寿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构成要件,邹某要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返还赔偿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认为,邹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未知名男子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知名死者的继承人尚未出现,受偿主体暂时缺位,但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因此而不成立,邹某向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中心交纳赔偿款12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积极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因此邹某交纳赔偿款的行为,并不是遭到损失,而是对第三者承担了赔偿责任。
法官说,参照《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款进行代收并保管。这既便于未知名死者的继承人出现后及时得到赔偿,有利于保护未知名死者继承人的利益,也避免了“撞死无名氏白撞”的不公平现象发生。若该笔赔偿款长期无人认领成为无主财产时,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将此款项用于社会救助事务,则更具有社会意义。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代收并保管赔偿款的行为于法有据,并非是从中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案发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