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某甲与苏某某均属再婚,但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在婚前分别育有子女。2015年11月11日22时许,杜某甲与苏某某在杜某甲之子毕某某家发生吵打。后杜某甲就打电话叫来其弟杜某乙劝说苏某某。被告人杜某乙接到电话后赶到现场,杜某乙与苏某某搭话时,却被苏某某用小刀将胸部刺伤。苏某某剌伤杜某乙后就逃跑,杜某乙、杜某甲在后面捡起石头追打,苏某某倒地后,杜某乙上前踢了苏某某腰部。苏某某遂滚到公路坎下,毕某某将苏某某抱到公路上后,杜某乙又踢了苏某某腰部、腹部几脚。待其他人来到案发现场时苏某某已经死亡。经鉴定,苏某某死亡原因系肝脏挫裂大失血闭合性血气胸死亡。杜某乙右侧胸部刀刺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审理中,死者苏某某的两个子女对二被告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人共同赔偿安葬费。
经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甲明知他人报案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成立,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作案中,无共谋的行为,属临时起犯意,但在共同实施行为中,被告人杜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杜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应当减轻处罚。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苏某某在杜某乙进行劝架时将杜某乙刺伤,致使二被告人对其追打致其死亡,对此后果的引发负有重大过错责任,故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杜某乙有期徒刑十年,判处杜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苏某(被害人子女)经济损失20000元人民币。
庭审中我们了解到,苏某某经常对杜某甲实施家暴,家里人也都知道,杜某甲也是饱受折磨,后又因家庭矛盾纠纷叫来弟弟帮忙,原本是劝说,却变成了暴力相向,因不知轻重闹出人命姐弟二人双双入狱,并被起诉赔偿,原本都是一家人,却奈何落得如此结局。
作者: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钟兴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