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冯少军 周晓姣)日前,有村民反映,榆林清涧县国土资源局违法征地,在征地过程中采用强征手段,且至今赔偿不到位,也没有和村民签订任何征地赔偿协议……
对此,记者实地走访核实:村民所说的违法征地行为,是在清涧县宽洲镇违规征收的千亩土地,名为““清涧县宽洲镇刘家湾村土地储备项目”。
倚山地块被削挖平整 林木被毁
在榆林清涧县宽洲镇210国道东侧,在惠家庙和高家沟两块路标牌附近,记者看到,临近马路的半架山壁已被削挖平整,沿国道而上,有两公里之多,目测新平整开垦过得土地有上千亩。而在临近削挖的山壁边界,我们还依稀可见尚未被损毁的林木矗立在那,显然,在开挖之前这里还有林地,砍伐林木便在所难免。
被毁的千亩土地,周围种满了林木
临近被削挖平整过的土地,路西,搭建着一块“清涧县人民政府土地储备项目工程指挥部”的牌子,以及一块“清涧县宽洲镇刘家湾村土地储备项目”的场地平整设计图。
已被征收平整过的土地上,如今率先建立起的是一座两层样板楼,根据施工现场的工人反映“这里正在(建设的房屋)建个加油站,是当地老板惠石军所有,这块地从土地局买过来的,好像是每亩14万元”。
经多方打听并确认,“宽洲镇刘家湾村土地储备项目”的土地征收部门其实是清涧县国土资源局。
左手倒右手卖 强征不休
“如果不是征地补偿没有达到了村民的期许,也就不存在什么公开举报和抵制违法征地行为了”,在宽洲镇刘家湾村,一马路边的麻将馆门口,晒着太阳的村民七嘴八舌地说道。
据刘家湾村民反映,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对于此次的土地征收标准是按:荒地每亩5000元;林地、退耕换林地每亩1万元;耕地每亩2万元;坝地每亩3万元的价格征收。“征过来的地在政府那倒手一卖,一下子翻了好几倍”,有村民如是说。
从刘老汉家被征用的土地上砍伐下的粗壮树木,至今还被放在征过地的马路边,仍未获赔偿
提及此次征地情况,刘家湾村的前支书刘老汉便气不打一处来,且不说这样的征收价格村民并不满意,单就青苗林木的补偿费用方面,征收方就与村民未达成协议,而且多数人的征地款至今没有落实到位。
说话间,刘老汉已将我们带到被强征的土地现场,他指着路边八九棵被砍伐过的树干说:“这些就是从我那块地上挖下来的,到现在都没有人提过赔偿的事宜,村民们不满征收标准阻拦现场施工的,都被各种威胁”。
“自家土地被征用,土地部门只给了赔偿标准,不论赔过还是没赔偿到位的,却从来没有和村民签过任何的征地协议”,关于强征加危险,村民们大都表示敢怒不敢言。
管理单位避而不谈 储备项目涉嫌违法
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与政策规定,储备土地必须是国有的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的(包括农用地、未利用地),就必须完成“农转征”(即为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而要完成这一环节,就要经过国务院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那么,“宽洲镇刘家湾村的土地储备项目”清涧国体资源局是否完成了“农转征”的环节?其所征收的土地有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意?
悬挂的楼牌显示这里为:清涧县人民政府储备项目(宽洲镇六家湾村土地储备项目)
11月,记者多次到清涧县国土资源局了解情况,而负责该项目的统征办主任黄世伟每次都以“在榆林开会”为名避而不见,电话中,当记者问道该项目是否有相关审批手续时,黄局长讳莫如深,也只是匆忙挂断。随后记者又多次致电清涧县国土局局长朱利军,其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据知情人士透露,该土地储备项目只是经过简单的上会研究,目前还未报备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在清涧县林业局,当问及刘家湾村的土地储备项目是否经过林业部门额审批时,负责接待记者的办公室主任惠某表示:该项目的林业审批手续此前已有人反映和举报过,经核查,县土地局方面所涉及的林地并未报备审批,其开发征用时我处也并不知情,现查明的退耕还林地有19.9亩,已发文,要求补种,至于罚款数额还在进一步的落实中。
违规征收背后 暗藏贪污
土地储备机构具有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权力,但同时进行土地开发和土地收储,容易留下腐败空间,这也被业界诟病为“左手倒右手”。
事实上,不少地方的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正是由土地储备部门完成。据了解,除直接从事一级开发之外,一些土地储备部门成立“城市建设开发投资公司”,进行融资和一级开发,即“政府行为,公司运作”。 在很多地方,政府插手一级开发市场的力度较大,有些地方的土地储备机构甚至垄断了一级开发市场,这很容易造成腐败。
被清涧国土局倒手卖过的土地,现已为个人所有,图为正在建设的加油站
清涧县国土局违法征收土地,就是典型的“左手倒右手卖”。 从表面上看,违法卖地盛行,主要由于征地、卖地缺乏透明度,完全由基层政府说了算。但从深层次角度说,违法征地得不到遏制,主要是处罚太轻。部分官员认为:在违法征地、卖地过程中只要没有收受和得到好处,那么即便是违法征地、卖地,但只要事后补办了相关法定手续就可以,不会因为事先的违法征地、卖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最多是诫勉谈话。
记者以为,要确保耕地红线不动摇,保障土地安全,就必须对于包括“违法卖地还债”官员在内的违法征地、卖地官员给予严惩,不管他们在违法征地、卖地过程中有没有获得个人好处,也不论他们违法卖地有没有达到发展经济目的,只要是违规操作的,绝不姑息,严惩不贷,才能保证土地政策朝着阳光健康的方向发展。
法律条文 违者应究责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上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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