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数量和范围呈上升与扩散态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公检法办案造成一定压力。拿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来说,2015年至2016年共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3件,其中电信诈骗案1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件。这3起案件的成功办理有力的震慑了犯罪分子,也捍卫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但笔者研究发现,目前公检法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时在保障被害人权益方面仍有需改进之处,在此笔者就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涉众型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方面的特点:
一是涉及被害人人数多,牵扯地域广,告知诉讼权利义务难度大,信息不对称易造成潜在被害人无法通过参与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被害人分布阶层广,但大部分为普通劳动大众,维权意识强但依法维权能力弱,易对当地政府造成较大信访维稳压力,对专业、体系的法律帮助需求大。
三是经济损失巨大,获赔难且或获赔率较低,易造成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紧张,部分被害人因此陷入生活困境,对司法机关追赃能力的要求和期待较高,且易在受损权益一时难以被弥补的情况下降低对司法办案能力及司法权威的信任。
对策建议:
一是应扎实做好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公安机关应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应着力确保掌握所有被害人信息,将被害人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以清单形式向检察机关随案移送;公诉部门在受理案件后应集中力量在期限内完成告知程序,必要时可集体告知或者请求被害人居住地检察机关协助告知,确保其明确其诉讼权利而及时依法维权。
二是应充分利用阳光司法机制,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公、检、法各单位都要在立案或受理案件后依托自身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信息,让社会公众及时全程知悉案件办理最新进展,对发现仍有其他被害人但联系有困难或者根据其犯罪特点还可能存在潜在被害人的案件(如电信诈骗案),公安及检察机关应探索借鉴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告制度,适当发布含基本案情及作案手法特点的公告,尽力使所有被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有保障。
三是应完善追赃机制、严守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在办案过程中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宗旨,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并重的意识,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彻执法办案始终,切实发挥司法办案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首先应创新工作方法,加强追赃工作力度。公检法三家既要互相监督,又要密切配合。侦查机关在办案中要合理分工,增加人员、技术、资金投入力度,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挥信息时代大数据优势,既要快速侦破案件同时也要高效为群众尽多追回损失。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后检察机关都应加强对追赃工作的监督力度,不能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就终结追赃工作。检、法在办案中对掌握的赃款去向情况应及时向侦查机关通报。其次应发挥刑事和解机制的作用。办案人员应做好犯罪嫌疑人思想工作,适时促进双方刑事和解,争取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赔,化解社会矛盾。最后三部门办案人均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相关部门应加强涉案财物监管力度,不得提前违规退赔,保证所有被害人按比例享有获赔利益,平等保护被害人权益,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是应做好释法说理,及时化解群众质疑和怨气。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面广、调查取证面广、定性审查难等原因,公、检、法三家应分别成立释法说理工作小组,在熟悉案件情况下专门负责对受害群众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就被害人在法律政策、追逃追赃、案件定性等方面问题答疑解惑,并听取群众诉求、安抚其情绪、收集群众意见。三部门应增强沟通协调,不互相推诿并规范语言,避免由于言行不当而引起被害人不当猜疑,以真诚赢得群众信赖,化解群众怨气。
五是应保障群众能获得较好法律帮助与支持。办案部门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固然能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决不能替代专业的法律协助。应与司法行政部门充分沟通,设立专门法律咨询点为被害人提供专业法律指导,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害人群体应及时为他们指派律师进行法律援助,使被害人能获得专业法律帮助,增强其依靠司法途径维权的信心。
六是应适时发挥司法人文关怀及司法救助机制作用。对于确因犯罪行为造成生活、生产困难的被害人,如扣押涉案款相对充足,应由司法机关按其受损比例先予垫付一定资金,确保其生活质量或恢复生产;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应适时启动被害人司法救助机制,充分体现司法温情。
在经济社会转型期,涉众型经济犯罪必然会以各种形态继续维持高发态势,能否在有效打击犯罪同时又保障好被害人合法权益,既是对办案单位司法能力的考验,也是对承办人司法良知的考验。因此在办案中我们应继续努力做到二者兼顾,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才能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笔者愿与各位同志共勉。(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李丹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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