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收集交通违法证据,并非只有现场收集这一种形式,市民举报的信息如果能够查实,应当可以作为交通违法证据。把群众举报的信息作为执法线索或处罚的事实依据,这在执法部门是常用的合法手段,在交通执法部门也当是如此。 江西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近日出台规定,鼓励市民“随手拍违章”。按照规定,市民在生活中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在线填写车辆号牌、违法时间、违法地点等信息进行有奖举报,最低奖励20元,最高10000元。该规定引发了一些网友和律师的质疑。
质疑者认为,市民拍摄交通违法行为,有偷拍嫌疑,涉嫌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任何一项公共政策或职能部门采取的措施,都会与特定或不特定的普通人发生关系,都应当立足于保障而不是侵害公民的权利,社会舆论和专业人士首先探究公共政策或措施是否涉嫌侵犯公民的权利,这种“权利优先”的观察视角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公民权利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保障公民权利也不是一种抽象的行为,判断一项公共政策或措施是否涉嫌侵犯公民权利,应当结合法律规定与公共政策或措施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而不能仅凭简单的概念轻率认定。
质疑者认为“随手拍违章”涉嫌偷拍和侵犯隐私,这种意见是基于对“偷拍”和“隐私”的简单理解。《治安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没有专门规定,而以保障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随手拍违章”是否涉嫌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
首先,警方鼓励市民将“随手拍违章”信息举报到交管部门专门系统,作为交管部门处理交通违法的参考资料,但没有鼓励市民将这些信息直接发到网上,或通过其他形式予以公开。因此,当事人违章的信息(包括当事人肖像)不会被公之于众,不会造成其肖像权、名誉权受损。其次,“偷拍他人隐私”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但“偷拍”的内容如果不是他人的隐私,就不一定构成违法。市民“随手拍”所“偷拍”的内容,是妨碍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交通违章行为,显然不能算是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何来“侵犯隐私”之说?
质疑者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警察被赋予收集交通违法证据的权力,市民拍摄的图像不能作为处理依据。据报道,一名律师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认为交通警察对交通违法的取证应“着装公开拍摄,杜绝隐蔽或跟踪拍摄”。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只是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并无所谓“取证应‘着装公开拍摄,杜绝隐蔽或跟踪拍摄’”的规定。
其实,市民“随手拍”并举报到交管部门系统的违章信息,不会被交警直接作为处理违章的依据,交警要对这些信息进行甄别核查,只有认定属实后,才能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交警收集交通违法证据,并非只有现场收集这一种形式,市民举报的信息如果能够查实,应当可以作为交通违法证据,这也是交警收集交通违法证据的形式之一,在法律上并无不当。把群众举报的信息作为执法线索或处罚的事实依据,这在执法部门是常用的合法手段,在交通执法部门也当是如此。
警方鼓励市民“随手拍违章”,并给出最高达到万元的重奖,此举并非无可挑剔而无需任何改进。比如,应充分提示市民“随手拍”时注意自身安全,避免“随手拍”行为本身妨碍公共交通安全;还要注意避免与违章当事人发生直接冲突,避免引发纠纷妨碍公共交通安全。总之,警方鼓励市民“随手拍”,既不涉嫌程序违法或违规收集交通违法证据,市民“随手拍”也不涉嫌侵犯他人隐私,一些网友和律师的质疑是不能成立的。(潘洪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