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0日上午10时,广西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马振文等44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个罪名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该案件,目前是河池法院有史以来审理的被告人人数最多的涉黑案件,庭审持续了19天时间,调动警力5000多人次,被告人之多及庭审规模,均创河池同类案件记录,该案判决书长达317页,宣判当天出警271人,宣判持续了两个多小时。
马振文、李苹峰从小认识,过从甚密。2008年11月29日马振文刑满释放后,利用其在犯故意伤害罪时形成的社会影响和敢做敢为、不计后果的性格特征,先后笼络社会闲散人员或刑满释放人员吴治忠等人,于2010年5月前结成以马振文为组织、领导者,以廖振等为骨干成员的犯罪组织。
与此同时,李苹峰也利用其跟对方有同学、亲缘等关系,并给予小恩小惠等方式笼络何文凯等人结成一个违法犯罪团伙,由马振文、李苹峰出资提供住处、生活、娱乐消费以及参与分配部分非法利益等方式将廖振、施文强等人纠集起来,并在2012年2月13日出狱后至2012年11月前,将其发展成以李苹峰为组织、领导者,以谢建为骨干成员的犯罪组织。
上述两个犯罪组织在发展壮大过程中,因马振文与李苹峰的关系密切,逐渐融合成一个其组织、领导者有分有合,时分时合,其部下既相对独立,又互相协作,既听命于马振文,又听命于李苹峰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通过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50余万元,用于以支持、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和违法犯罪活动。
自2010年至2014年期间,以马振文、李苹峰为首的犯罪组织在宜州城区和周边地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宜州市城区的米粉市场、娱乐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在宜州城区和周边地区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经法庭查明,该犯罪组织成员有组织地实施了敲诈勒索4起、强迫交易2起、聚众斗殴3起、寻衅滋事3起、故意伤害2起、非法持有枪支3起、故意毁坏财物6起、开设赌场1起。此外,该犯罪组织成员还实施了多起治安违法行为。
大化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振文、李苹峰分别于2010年5月前和2012年11月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宜州市城区的米粉市场、非法赌马机市场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马振文、李苹峰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黄仲翔等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马振文、李苹峰组织、授意或者默许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毁坏财物和非法持有枪支,均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判决:判处马振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敲诈勒索罪、犯强迫交易罪、犯聚众斗殴罪、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犯开设赌场罪、犯寻衅滋事罪、犯故意伤害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李苹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敲诈勒索罪、犯强迫交易罪、犯开设赌场罪、犯聚众斗殴罪、犯寻衅滋事罪、犯故意伤害罪、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黄仲翔等其余42名被告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敲诈勒索罪、犯故意伤害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韦程 陆科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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