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一起哥哥告弟弟要求排除妨害的侵权案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起诉。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系亲兄弟,父母健在,因父母长期在外地居住,兄弟俩私下里将父母购买的祖屋给分割了,因边界问题发生矛盾,哥哥起诉法院要求弟弟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案中,原、被告争议宅基地及周边土地系原、被告双方父母亲所购买,在分家时没有明确指明分给原告,同时其父母亲在庭审中反复强调此宅基地要留下单独修建房屋,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原、被告父母亲,原告不是适格的原告,同时,原告又未能提供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相关证书,故原告的主张被告侵权于法无据,本院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方纠纷应由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起诉。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本案中,张某甲未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双方父母健在,也不存在继承权的发生,其主张不能成立,故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起诉。
当前,社会上刮起一股老人未亡,房产被迫瓜分之风,有父母的原因,也有子女的原因,但真不应该在父母健在时瓜分父母的财产。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温逸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