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落选就合伙盗窃,河池两男子在找工作的路上实施盗窃,最终难逃法网。2017年1月16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以盗窃罪均判处韦某、兰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6年8月中旬,同村的韦某、兰某一起到河池市大任工业园区找工作,因没有专业技能而落选,失落的两人在回家的途中意外发现在便道边堆放有一堆无人看守桉树原木,于是两人商量盗取那些木材来买酒消愁。
2016年8月23日上午,韦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兰某驾驶一辆摩托车,一同来到路边木材堆放处,两人合力将桉树原木装上韦某的农用车,并驶离现场约一公里后回家吃饭休息。当日下午,原木主人正好发现装好桉树原木的农用车,随后立即报警。16时许,公安机关调查得知农用车系韦某所有,即电话通知韦某到场,韦某到场后根据民警的要求将木材拉至公安机关。次日上午,韦某、兰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检验,被盗的木材价值为人民币1800元。
法院认为,韦某、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韦某、兰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共同商议并一起实施具体盗窃行为,都是起主要作用,都是的主犯,都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物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根据韦某、兰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韦慧 蒋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