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村民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会采取一些极端的行为引起政府注意,企图满足个人私欲。然而,他们又貌似很有“分寸”不敢直接去政府门口打闹,而是选择把自己村里的道路堵起来,引起围观。当政府人员赶到处理时,他们底气十足地开始谈条件,自信地认为,堵村里的路不违法,公安局来了也没有办法,政府自然会主动找自己处理。让人费解的是,有些纠纷主体根本不是政府部门,当事人也采取堵路的方式“威胁”政府,要求政府出面帮他们达到目的。试问,这样的“如意算盘”真的高明吗?
确实,群众有困难可以找政府,因为政府的权利来自人民,理应为民办事,为民服务,但是政府维护的只是合法权益,并不能帮助个人满足非法私欲。笔者了解到,村民韦某屋前没有路进出,但屋后有一条与邻居家公共的道路,平时一家人就靠这条路从后门进入,某天,韦家人借机侵占了这条道路,不让邻居通车,政府人员闻讯赶到时,却被要求想办法帮他家屋前修一条小路,否则就不放行,不让他人通车,这种逻辑真是匪夷所思。其实,韦某的堵路行为已经侵犯了邻居家的相邻权,并且他对劝阻者破口辱骂、诅咒,这本身也构成了侮辱罪,只要别人追究他的责任,韦某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任何人不能因为无知或者不懂而免责,因为每个公民有学习法律,成为一名守法公民的义务。
更甚者,有两位村民张某和覃某发生了债务纠纷,当地政府及时组织了调解,后因为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谈拢,调解人员建议他们走法律途径解决。可是,张某却组织了家人去信访部门静坐,并辱骂工作人员,拒绝选出代表商谈,每次都是聚结几十号人,另外还叫家人围堵村级道路,试图给政府施压,以达到个人目的。本来这个纠纷并不复杂,要么双方先协商,要么起诉解决,最后非闹去上访,既然上访了就更应该按照《信访条例》合法反映诉求,张某这种过激行为不可能得到支持,也注定不会有好结果。
公民如有诉求,应该通过正当合法途径提出,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就算合法上访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因为即使诉求合理,但表达方式不合法,仍属于违法行为,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听阻劝,堵塞道路交通,扰乱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都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对此,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别以为在自家门口“小打小闹”就安全无事,只要侵害了他人正当合法权益,国家法律就不会允许,人民群众也不会答应。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司法局 王国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