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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事故隐患概念和分级

发布日期:2017-3-15  查看次数:63746 来源:中西部法制  作者:

 
 
 

日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很难在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中,看到重大事故隐患的相关记录,记录内容几乎千篇一律的为一般事故隐患,这明显不符合隐患排查治理实际情况。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较多,但根本原因与重大事故隐患的概念和事故隐患的分级有直接的关系。为更好地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分级的可操作性,方便政府监管部门指导、监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本文对事故隐患概念以及事故隐患分级作初步的分析和探讨。

一、事故隐患的有关概念

现行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概念,定义如下: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现行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两个级别,即: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概念分析

上述重大事故隐患概念并不完整。因为,在重大事故隐患概念中:“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以及“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情况,只是强调了“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和“自身难于排除”的情况;却忽略了“整改难度不大”、“自身可以排除”、但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情况,而恰恰就是这后者情况,却是很容易发生事故甚至重大事故的情况。

例如:动火或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情况,就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甚至发生重大事故,这种情况正是事故、乃至重大事故的重要“发生源”,理应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概念范畴。但事实上这种情况,却很难包含在上述重大事故隐患的概念之内。

一般事故隐患的概念为:“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很显然,在“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能够立即排除”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自身难于排除”之外,更多的是“整改难度不大”、不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 “自身可以排除”、并且在较短时间内就可整改完毕的情况。也就是说,在上述一般事故隐患定义的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定义的情况之外,存在着更多的是其他事故隐患情况,而这种“情况”,并非一般事故隐患定义的“能够立即整改排除”,也非重大事故隐患定义的“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而是监管执法中经常遇到的“责令限期改正”、自身在较短时间就可以排除的情况,这种“情况”暂且称之谓“第三种情况”吧。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个“第三种情况”,既非重大事故隐患,也非一般事故隐患,而是介于两者之间、一种客观存在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及隐患的概念分析

众所周知:事故,泛指意外的变故、损失或灾祸,一般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隐患,泛指潜藏着的祸患,一般指在某个条件、事物以及事件中所存在的不稳定、并且影响到个人或者他人安全利益的因素,它是一种潜藏着的因素,“隐”字体现了潜藏、隐蔽,而“患”字则体现了祸患,“不好的状况”。

通常情况下,事故,很明,“昭然于天下”; 隐患,很暗,“隐匿于其中”;而在“很明”、“很暗”两者之间,存在更多的却是 “不很明”、 “不很暗”的“不好的状况”,姑且称之谓“问题”吧。客观地讲,“事故”和“隐患”只强调了两头,却忽略了中间的“问题”,只有“事故问题隐患”,才能够包含现实存在的事故隐患的真实状态。

从上述分析来看,这个“问题”,既不是“事故”,也不是“隐患”,而是处于两者之间客观存在的“第三种状态”。

四、事故隐患的分级探讨

现行的事故隐患分极,采取的是“非敌即友”的“两分法”,即: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名。这种分法过于简单、粗糙,不利于指导工作实践,不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应用。

现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进行分级的,共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如果“事故隐患”参照“事故”等级划分进行分级的话,可以对应地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较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四个级别。

但是,这种“四分法”也不现实,因为事故隐患分级过细,既不易于界定、也不便于操作,更不利于运用。比如“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在实际操作中就很难区别和把握了。

从上述“事故隐患概念分析”到中的“第三种情况”,到“事故及隐患概念分析”中的“第三种状态”,不难看出,事故隐患采取“三分法”更为适宜,即可以把事故隐患划分为“重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 三个级别。

在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在实际应用中对事故隐患的等级划分,也正在采用这种“三分法”,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中,已经把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三个级别。

五、事故隐患的分级及定义建议

综上所述,建议把事故隐患分为三个级别,即:“重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分别定义如下: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通俗地讲,重大事故除患就是:“较大整改难度、容易发生事故、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不需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较短时间整改治理就能排除的隐患。

通俗地讲,较大事故除患就是:“较小整改难度、不易发生事故、自身可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通俗地讲,一般事故除患就是:“很小整改难度、很难发生事故、可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

作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李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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