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赤兵 时评作者
昨天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法院再审指令,对当地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获刑一案进行再审。
2014年末至2015年初,王立军从农民家收购玉米,再出售给当地粮油公司仓库。去年4月5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一审认定他触犯《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退缴非法获利6000元。去年12月16日,最高法院就此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巴彦淖尔中院再审。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
如果不是因为王立军的“玉米案”,很多人还不知道,做粮食生意还需要许可证。王立军正是因为“无证”经营,才被工商部门查处,并且被法院一审判决有罪的。早推几十年,不仅收购粮食需要许可,买粮食回家吃也需要粮票,没有粮票,多少钱都买不到粮食。
那个时候,生产力不发达,物质匮乏,采取计划经济的办法,对粮食交易予以限制,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时过境迁,现在的情况变了。在去年年初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去年颁布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农民等个体进行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已经属于合法行为。而王立军的行为,也不在《刑法》第225条罗列的犯罪行为之中。
实际上,早在2004年,中央就出台文件,表示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并要求有关部门抓紧清理和修改不利于粮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规。
没想到,十几年后,还是有人为此“摊上事儿”了。若是此案一审成立,推及开来,那么自由市场和淘宝店的不少农户、店家就得关张。
粮食交易已经市场化了,事实上,王立军的行为不但无害,而且有益,至少,能帮助那些不方便出门的农户把玉米卖出去。然而,躺在故纸堆中的旧规则却起了阻碍作用,处罚起了交易玉米的人。
所有参与了一审的司法人员,都该从中吸取教训,为什么会抛弃了法规的“从新”原则而去“从旧”?为什么会错误地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违法”?是不是对法律法规掌握得不够透彻,业务水平要提高?是不是该有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让法律真正为守法的公民服务?
当然,最为重要的,相关的部门还是应该好好考虑,如何对“过时的规矩”建立一套梳理淘汰机制。“过时的”不一定全是不对的,但一定要定期反思、研究,把依旧适用的留下,把不再适用的淘汰掉。
中央早就要求清理和修改粮食流通领域的法规,为什么有的地方没有做,甚至还为此搞出了大动静?恐怕还是没有理解到粮食流通的重要性,还是心中有些权力的影子在作怪。这样不仅造成了王立军个人的损失,还会让很多人对国家政策产生犹疑和观望的心态,让人们对法律产生不理解,就更别提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了。
其实,在很多部门,包括路政、外汇管理等,都有定期梳理法规政策的习惯,每年人大开会,也会对一些法律或条文进行修订、修改、完善。这是一项再正常不过的工作,也是非常必要的工作。
一切法规政策的出发点,都是为了让生活生产更有秩序,人们的积极性能得到激发,社会更有活力。忘记了这一点,就走到教条的路上去了,脱离时代、脱离实际,成了拖后腿。这件事该让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举一反三,吸取教训。纯良无伤的人若被判违法,那还让人们如何愉快地生活下去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