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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一年多“自造”36起车祸骗保获刑5年

发布日期:2017-5-9  查看次数:12934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原标题:重庆渝北区法院审结一起“特殊”诈骗案 被告人一年三十六次故意撞击变道车骗保

  驾驶车辆行驶在城市道路上,难免会有追尾、擦挂的事情发生。然而在重庆市一男子1年多内竟发生了36起交通事故,而且事故发生过程如出一辙:自己驾驶小轿车故意撞击前方变道车辆。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诈骗案件,被告人熊某被认定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4年10月29日9时左右,家住重庆市南岸区的杨先生驾驶红色本田理念小轿车下班回家。当车子行经重庆市九龙坡区荒沟附近的加油站时,由于前方道路整修的原因两道并成一道,道路变得狭窄而拥挤。

  杨先生从后视镜里看了看后面行驶的车辆,目测熊某驾驶的后车离自己大约还有30米左右,经验告诉杨先生这是安全距离。随后,他便打着左转向灯并开始慢慢向左变道,谁料此时远处熊某的车子丝毫没有减速,接着便与杨先生的车子发生了擦挂。

  事故发生后,杨先生一边报警,一边拍照固定证据,两人一起到当地的石坪桥交巡警大队处理。责任认定结果是杨先生压线变道,应负全责。

  不久之后,保险员到场并对熊某的小轿车进行定损,定损金额为1200元。为尽快处理完这场事故赶回家,杨先生便当场支付了熊某1200元现金。

  令人想不到的是,这一看似简单的交通事故,却是熊某精心策划、自导自演的故意“碰瓷”骗局中的一起。直到一年后,这场骗局才得以真相大白。

  说到这起“碰瓷索赔案”,最早发现其中端倪的还是保险公司。

  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发现,从2014年6月到2015年7月,在重庆多个主城区的道路上,发生数十起变道车被直行车撞上的交通事故,且该直行车均指向同一辆长安逸动牌小轿车。

  觉得事有蹊跷,2015年7月,重庆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向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经侦支队报案。2015年10月14日16时许,民警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口的交巡警平台,将正在处理事故的犯罪嫌疑人熊某抓获。在证据面前,熊某交代了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通过保险理赔获利的不法事实。

  “在与其他车辆发生正常交通事故后,我发现保险公司每次估价的维修费高于我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这样的情况发生三四次之后,我就产生通过这种‘碰瓷’的方式来赚钱的念头。”2015年10月16日,在渝北区看守所的提讯室里,犯罪嫌疑人熊某交代了作案缘由。

  2016年5月23日,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主城区主干道上故意制造大量交通事故,其采用的驾车加速或不减速并撞向正在变更车道的其他车辆的方法,有可能使受到撞击的车辆失去控制,进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熊某多次驾驶长安牌逸动型轿车,在重庆市渝北区、渝中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等主干道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熊某发现前车变更车道时,采取加速或不减速的方式撞向前车,造成前车应负事故全责的假象,继而使前方车辆驾驶员赔偿车辆修理费。

  通过这种方式,熊某先后制造对方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36起,造成多家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94000余元,熊某从中非法获得理赔金共计46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是在车流量较大的城区主干道上,不仅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还严重侵犯保险公司的财产性权利,可酌情从重处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熊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见,承办法官指出,被告人熊某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实现其骗取保险理赔金的目的,且数额巨大,择一重罪处罚,故应认定为诈骗罪。(记者 吴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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