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各大网络刊登了一篇题为《朱兴华为何要为惨死的儿子讨公道?》的文章。文章中的内容提要说“ 一桩非常清楚的抢劫和故意杀人案,河北廊坊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以抢劫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理由是有自首、愿意服法认罪和积极赔偿受害人情节。可实际情况是罪犯到公安机关自首是被迫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是至今没有赔偿一分钱;认罪服法是罪犯霍建军不服上诉。那么河北高级法院为什么在判决书中写道:关于上诉人霍建军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有自首情节,事后积极赔偿受害人,愿意认罪服法的理由:经查属实?霍建军不服上诉,二审开庭,为什么没有通知受害人
家属和代理律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案法官都调查谁了“经查属实”?为什么敢虚构事实,枉法判决,偏袒罪犯呢?”该文刊发后,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文章刊发一个多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廊坊中院和当地政府,竟对舆论监督置若罔闻,无任何反应。据朱兴华讲:文章刊发后他到河北高院去反映,办案法官说判决无错。又问,明明没有给我赔偿一分钱为啥判决书中却说“关于上诉人霍建军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有自首情节,事后积极赔偿受害人,愿意认罪服法的理由:经查属实?”法官无语了,也不回答了。好像判决时有领导干扰抑或是另有隐情?
从判决书中可以就可以看出,此案判决明显不公。因罪犯没有实据是自首情节,而是被迫自首却判决有自首情节;没有赔偿一分钱却判决积极赔偿受害人,还经查属实。按朱兴华的话说是“法院是有意偏袒罪犯,严重显失公平,是枉法判决”。
代理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审法院违背了事实,脱离了群众,忽落了该案给当地群众造成的严重影响,不严惩凶手就不能确保当地社会安定的这一重要情节,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
该案的不公平判决,不仅没有维护法律的尊严,使故意杀人凶手霍建军没有得到法律的应有惩罚。还导致受害人的家属不服到处上访,给河北高院造很大成声誉损失,还给受害人家属造成人力、财力的巨大损失。全家人整天以泪洗面,无心生活。为上访,为寻找“包青天”、请代理律师花费了几十万元。目前朱家已负债累累,为了生活,他申请吃着低保,生活十分困难。
代理律师还认为,一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都有错误,有漏判的犯罪嫌疑人未依法审判,河北省高院有枉法裁判等众多违法的裁判行为。故此,希望上级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检察院对本案应提出抗诉。由法院立案再审。严惩罪犯,支持被害人家属的原民事诉求部分。盼望法律公正,惩恶扬善,还被害人家属和社会一个基本的公道。
不久前,最高人 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河北高院判决的一起案子,改判聂树斌无罪。随后,河北高院在微博上向聂树斌家属致歉,“谨向聂树斌的父母及其亲属表达诚挚的歉意。”河北高院还表示,坚决服
从并执行最高法判决,并将根据聂树斌父母的申请,及时启动国 家赔偿程序。将汲取此案的深刻教训,并就是否存在违法审判问题展开调。央视《今日说法》也进行了报道,对该起冤案进行剖析、以案说法。朱兴华说“河北省高院审理的聂树宾案,把不该杀的人杀了,而在本案罪大恶极的杀人犯霍建军,该杀的却又判决不杀,其中定有隐情。”
希望河北高院吸汲取聂树斌冤案的教训,对霍建军杀人一案进行认真复查。作出公正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给受害人家属一个说法。(国 强 卢木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