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因其便捷、高效和成本低廉,许多债权人便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于对现行法律规定的认识偏差,可能造成不同的处理结果,也由于法律规定不细不全,造成实务操作中的困惑。
一、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四百二十七条至四百三十条的规定,除从形式上审查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人是否具备资格、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经到期、数额确定、能够送达债务人、有管辖权、未申请诉前保全外,还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易于操作,但实质审查是难点。
(一)防止虚假诉讼
有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债务,请求法院支付令确认,然后申请执行,分割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应当从债务形成的原因、时间、地点、申请人的能力、双方之间的关系、支付方式、有无频繁诉讼等方面,全面审查债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真实债务的审查
首先审查合法性,是否因赌博、吸毒等非法目的形成债务。但因申请人不会主动陈述债务的非法性,这方面往往难以审查。
其次,对被申请人的书面异议,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如仅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清偿期限、变更清偿方式等异议的,异议不成立。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对债务人提出的以下异议,也应当认为异议不成立:一是利息或者违约金超过了约定或法定的标准,但经计算申请人的请求并未超过约定或法定标准;二是被申请人认为有其他债务纠纷,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二、审查后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二百一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四百三十条、四百三十二条、四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分别处理:
(一)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七种情形:1、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证据;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6、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和四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且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此项应理解为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行为保全应不受此限)。
(二)裁定驳回申请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1、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三)未发出支付令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三种情形:1、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2、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申请撤回的。
(四)已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主动或者依据债务人的书面异议,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以及四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1、不予受理的情形;2、裁定驳回申请的情形;3、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4、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其中第四项表述太宽泛,笔者认为也可以是裁定驳回申请的情形之一,如对债务是否真实、合法,仅凭申请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一时难以作出结论的,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合理怀疑,特别是对一段时期涉及同一债务人案件较多、申请标的额较大的,也应当裁定驳回支付令申请,建议申请人起诉。
(五)债务人书面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六)支付令失效后除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诉讼的转入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四十条第一款、四百四十一条。
此时应要求申请人递交起诉状,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补交受理费(一般为另三分之二部分)。起诉时间为提出支付令申请时间,受理时间应为起诉状递交并经审查决定受理的时间。如申请人拒不递交起诉状和补交受理费的,笔者认为应当按不同意起诉处理。
三、申请费的负担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三十六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精神,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其他情形,笔者认为可比照审判案件分别处理:1、符合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情形的,申请费应予以退还申请人;2、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减半收取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3、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发出支付令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城固县人民法院 陈德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