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庭审现场。陈晓蓓 摄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南宁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容康社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被告人容康社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2.4161万元;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30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容康社先后利用其担任马山县县长,隆安县委书记,南宁市邕宁区委书记,南宁市委副秘书长,南宁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的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事项上,分别为南宁市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顾某等七人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2.4161万元;2004年至2005年,被告人容康社在担任马山县县长期间,违反国家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规定,决定将广西中星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市场建设资金”的名义全额返还给该公司,造成国有土地资产300万元的重大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容康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92.416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容康社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容康社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容康社受贿、滥用职权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容康社对指控的受贿及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历经4个多小时后结束,法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黄振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