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谭华琴,烈士亲属, 1992年至2010年,我兄妹俩合伙经营生意,所赚财产被哥哥独占,法院违规判决,违法执行,造成我负债一身,露宿街头,愤起维权。
控 告 书
控告人:谭华琴,烈士亲属,女,1965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440801196508192023,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硇洲镇边防街110号,电话13421721819。
被控告人:梁位桐,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兼法官。
被控告人:招卿,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兼法官。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湛江开发区法院)在(2014)湛开发执字第111号民事执行案件中,该院法官滥用职权违法执行致使控告人遭受数额(12946285元)特别巨大的财产损失而提出控告。
控告请求:
1、依法罢免或撤销湛江开发区法院梁位桐副院长职务和法官资格。
2、依法罢免或撤销湛江开发区法院招卿庭长职务和法官资格。
3、依法将梁位桐、招卿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移交湛江市人民检察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湛江开发区法院法官“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将谭妃胜和谭华琴兄妹的共同财产,违法地判决归谭妃胜个人所有。
2016年9月23日,湛江开发区法院的法官滥用职权强制性违法执行。在现场,执行的指挥人梁位桐副院长和招卿庭长丧失了法院领导的法律良知和法官组织纪律的原则,蓄意碾踏法律的尊严,具体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1、湛江开发区法院立案后,法官招卿未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谭华琴发出执行通知书就执行,显属滥用职权的执法行为;梁位桐作为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监管不严属于监督无力的疏忽职守领导行为。
2、法院将兄妹共同铺面楼房判决给谭妃胜,不但剥夺了谭华琴家庭的唯一居住问题,而且剥夺了谭华琴的谋生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应保留谭华琴及其家庭被抚养家属的必需品或者要求谭妃胜给付半年房租费用,缓解谭华琴及其被抚养家属(谭华琴还有子女就学)租房问题,以免被执行人流落街头。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五十条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强制搬家时,应通知被执行人或成人家属到场;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财产请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后,交被执行人或者成年家属一份。该院执行时,既没有通知被执行人或成年家属到场,又没有造具财产清单,造成谭华琴的财产损失数额巨大。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强制迁出房屋的财物,由法院派人运至指定的场所,交给被执行人或成年家属。这样才能够完好、全面、安全、及时地完成交接工作,避免被偷、差错、其他意外等现象。执行时,谭华琴仍在湛江市拘留所而无法验收与交接,梁位桐也不通知谭华琴成年家属到场验收承接,造成谭华琴财物损失巨大而根本无法接收已剩被损的财物,损失应由湛江开发区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执行时,未造财物清单,财物尽劫
谭谭华琴丈夫哥哥林志强烈士证书
梁位桐、招卿俩法官目无党纪国法,涉嫌官商勾结而严重地滥用职权执法,其已不具备领导和法官的资格,法所难容,理所不赦,谭华琴确实无法容忍,为此,请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罢免或撤销梁位桐、招卿的领导职务和法官资格,将其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移交湛江市人民检察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控告人:谭华琴
二O一七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