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佳人递贺卡(北京)有限公司经人介绍,将1000万元存入到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2012年初,胜利路支行行长刘维宁被抓,其非法转出佳人递公司的存款997万元。后刘维宁因共计擅自侵占8400万元存款而被判无期徒刑。由于烟台银行迟迟不归还佳人递公司欠款,佳人递公司将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请求判令银行归还存款及利息。昨天此案在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并未当庭宣判。
银行被诉归还千万存款
佳人递公司诉称,2011年10月公司在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开立了银行账户,公司分两笔共在账户中汇入1000万元。 2012年3月,公司收到银行邮寄的对账单,发现约997万元的存款被非法转出,账户余额仅剩2万余元。与此同时,原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行长刘维宁被抓,经查其挪用佳人递等多家公司的存款。
事发后,佳人递公司曾要求银行返还全部存款本息,但银行至今未予偿还。佳人递公司认为,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作为商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故诉至朝阳区法院,要求银行给付存款本金1000万元并按照活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18万余元。
支行前行长被判无期
据悉,2012年2月,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时任行长刘维宁被抓获,烟台中院查明刘维宁从2009年9月起,先后从王学波、王志风手中借巨额高利贷资金,后无力偿还。2011年,王学波、王志风介绍三家公司到胜利路支行开立账户,共存入6600万元,其中一家为佳人递公司。刘维宁通过种种手段,将三家公司账户内的6600万元转入其个人控制的账户。2012年1月,刘维宁又将另一公司账户内的1800万元转至自己控制的账户。刘维宁将这些款项中的8300万元用于偿还高利贷,近100万元自用,至案发,上述款项均未归还。 2014年8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维宁被判无期徒刑,其他银行人员也获刑。
银行认为存款行为系多方恶意串通
昨天,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佳人递公司诉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一案,对于银行内部人员挪用客户资金、擅自转出存款的事实,被告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表示认可。但银行表示,王学波、王志风与佳人递公司及刘维宁三方恶意串通。王学波介绍佳人递公司将钱款存入银行后,由刘维宁将钱款贷给王学波放高利贷。正因为钱款被存入银行,有了银行信用的担保,佳人递才放纵王某用该笔钱款放贷。
烟台银行认为,佳人递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真实目的是高息把钱借给他人,从中收取高额利息,并将风险转嫁给银行,应认定无效。佳人递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称已有判决证明其无责任
原告佳人递公司则表示,早在2013年,烟台法院最终认定,相关证据无法证明王学波、王志风与刘维宁共谋挪用资金。王学波、王志风犯挪用资金罪不成立。佳人递公司表示,关于此案所有的判决已经证明所谓的恶意串通不存在,公司在此事中没有责任。此外,行长刘维宁确实拖欠王学波等人大量债务,因此其挪用并返还给王学波的巨额钱款,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公司无法向王学波等人索要钱款。
佳人递公司还表示,客户将钱款存于银行与银行将钱款贷出是两种行为,客户的钱款存入银行后,被银行贷给何人用于何处,跟客户没有关系。此案并未当庭宣判。(文/记者 杨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