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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次界定民宿和一日游概念 非法一日游最高可罚10万

发布日期:2017-7-8  查看次数:54789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昨日上午,北京市旅游委就《北京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地方性法规将于8月1日起实施。条例首次界定民宿和一日游概念,对于屡禁不止的非法一日游,最高可处罚10万元。

  《条例》关于非法一日游首次设单独章节阐述,包括一日游定义,如何处罚非法一日游行为等。

  在这个专门章节中,规定一日游经营主体为旅行社,旅行社的服务内容包括交通、餐饮、游览、导游,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以清晰的概念界定,划清合法一日游经营与非法一日游经营的区别。此外,立法部门结合北京出现的非法一日游特点,详细划分了一日游活动中的6类违法行为,基本涵盖了北京市场上一日游常见的乱象。

  6类违法行为包括: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导游证,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活动(即通常所说的黑车、黑社、黑导);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冒用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公交客运企业等名义,利用公交站牌、互联网、旅游地图等媒介或者在旅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非法揽客;以不合理低价非法揽客,并在旅游行程中向旅游者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即低价揽客、二次加价和强买强卖);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甩团、甩客;追逐拦截旅游者索要财物等。

  对比此前的《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即将实施的《北京市旅游条例》在罚则上明显提高。如果存在上述6类违法行为,由旅游、工商、交通、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巡视员姜俊梅介绍,立法过程中,对非法一日游的态度就是严厉打击,因为这不但是侵害游客利益,还影响了首都形象,此类行为必须严厉处罚。“不过还是要根据上位法或者其他相关法规为主,这个条例作出一个兜底的罚则规定。”她说,非法一日游涉及多个部门,处罚时还会根据各部门的相关法规优先适用。

  市旅游委主任宋宇表示,条例制订过程中,考虑到震慑非法一日游行为,对非法一日游经营行为集中列举,提示旅游者,为行政执法提供依据;同时遏制虚假信息传播,阻断非法一日游揽客渠道;此外,政府部门也要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旅游监管,细化法律责任,加大违法成本。

  其他亮点

  民宿经营应办理工商登记

  近年来,民宿得到蓬勃发展。然而,现有法律法规没有针对民宿的专门规定。针对民宿,《条例》首次明确,民宿是指城乡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结合本地人文环境、自然景观、生态资源以及生产、生活方式,为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条例》规定,开展民宿经营应当办理工商登记,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民宿管理规定,解决民宿市场准入问题,并与国家和本市已经出台或将要出台的规定做好衔接,并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履行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

  另据市政府法制办法制一处处长王鸿剑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北京城区和乡村民宿的具体管理规定,将在条例实施的一年内出台。

  世遗景区实行讲解员管理制度

  提升旅游文化内涵方面,《条例》规定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发掘本市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支持开发大型旅游节庆活动、文化演出和精品剧目,鼓励利用北京文化资源优势开发旅游产品;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翻译规范化建设,进行旅游翻译规范性评估。

  《条例》还规定,在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景区,如故宫、颐和园、八达岭长城、天坛等,实行讲解员管理制度,未经景区培训并取得景区讲解员证的人员不得在景区内为旅游团队提供讲解服务;景区应当规范讲解内容,丰富文化内涵,鼓励景区聘请专家学者担任讲解员,提升景区文化品质。另外条例明确,导游应当参加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等。(记者 李天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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