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强系某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承接的对外援助项目中,陈志强和领导郑某与从事货物代运等业务的其他公司负责人王全宁、丁树军勾结,通过虚增运费,增加采购物资金额等手段,骗取所在公司资金。事发后,陈志强、丁树军、王全宁均被控贪污罪。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审理了这三起案件,最终判处陈志强有期徒刑6年,其他两人有期徒刑5年。
利用项目套取资金
检方指控,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某公司业务经理陈志强伙同其领导,公司工程项目部副经理郑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在援乌克兰电脑项目、援毛里塔尼亚农用三轮车项目中,采取虚增运费合同金额等手段,共同骗取公司运费款共计人民币297万余元。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志强伙同郑某,利用职务便利,与丁树军合谋,在多个项目中,采取在实际货款基础上增加物资采购合同金额、虚构物资采购项目等手段,共同骗取公司物资款共计人民币853万余元。丁树军同样也被控贪污罪。
此外,一家货物代运公司总经理王全宁,于2011年至2015年间,在援助也门食品、援助坦桑尼亚车辆等项目中,采取虚增运费合同金额等手段,和郑某合伙骗取郑某所在公司运费1300余万元。
多报合同金额吃回扣
被告人公司业务经理陈志强供述,自己曾经做过对外援助工作,认识郑某。郑某在公司当了援外项目业务的领导后,把他叫过去当业务经理,并说哥俩好,有“利润”一起赚。郑某所说的“利润”,主要来源有两方面,一个是供货商,一个是货物代运企业。实际操作中,郑某所在公司在与供货商或者运输商签订供货合同或者运输合同时,虚报花销赚取回扣。
丁树军供述,他从郑某手中承接了援助黎巴嫩和叙利亚的项目,随后通过虚构钢管采购套取资金500余万,返给郑某400多万,在叙利亚项目中,通过采购被套等床上用品套取资金100多万,给了郑某90多万。而陈志强作为郑某的下属,也帮着郑某套取资金。
三人被判五至六年不等
近日,法院对陈志强、丁树军、王全宁三人涉嫌贪污案分别做出了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强身为国有公司委派到国家出资企业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本单位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陈志强有期徒刑6年。
法院认为,丁树军伙同他人,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骗取公共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法院最终判处丁树军有期徒刑5年。王全宁也因贪污罪被判入狱5年。三人均被判处几十万不等的罚金,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本报记者 杨琳) |